近日,浙江省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公佈10起安全隱患整治典型案例。警示生産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紮實做好有限空間風險防控工作,遵守審批作業流程、加強作業過程管理,及時消除有限空間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1.某裝飾材料公司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案及法定代表人鄭某對某裝飾材料公司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負有直接責任案
2023年11月7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裝飾材料公司開展安全生産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生産車間的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存在疏散通道標誌不明顯的違法事實。
經調查:該裝飾材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鄭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關於“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 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佔用、鎖閉、封堵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得出口、疏散通道。”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某裝飾材料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法定代表人鄭某作出罰款人民幣0.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某紡織機械公司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案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對某紡織機械公司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負有直接責任案
2023年11月3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紡織機械公司開展安全生産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生産車間的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存在疏散通道標誌不明顯的違法事實。
經調查:該紡織機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關於“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 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佔用、鎖閉、封堵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得出口、疏散通道。”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某紡織機械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0.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某五金製造公司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案及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對某五金製造公司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負有直接責任案
2023年10月31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五金製造公司開展安全生産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生産車間的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存在疏散通道標誌不明顯的違法事實。
經調查:某五金製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毛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關於“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 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佔用、鎖閉、封堵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得出口、疏散通道。”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某五金製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法定代表人毛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0.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某木製品廠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案及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對某木製品廠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負有直接責任案
2023年11月2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木製品廠開展安全生産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生産車間的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存在疏散通道標誌不明顯的違法事實。
經調查:該木製品廠及其法定代表人吳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關於“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 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佔用、鎖閉、封堵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得出口、疏散通道。”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某木製品廠作出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法定代表人吳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0.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某木業公司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案及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對某木業公司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負有直接責任案
2023年11月2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木業公司開展安全生産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生産車間的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誌,存在疏散通道標誌不明顯的違法事實。
經調查:該木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吳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關於“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 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佔用、鎖閉、封堵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得出口、疏散通道。”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某木業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法定代表人吳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0.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某門業公司未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場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未對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案
2023年10月23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門業公司開展安全生産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有2個面漆房和1個調漆間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另有1個底漆房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處於失效狀態,存在未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場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未對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的違法事實。
經查:1.該門業公司未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場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款關於“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的規定;2.該門業公司未對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關於“生産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 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的規定。
1.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對某門業公司未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場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的規定,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對某門業公司未對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産條例》第五十九條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1號)第十條“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不同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同一條款的不同違法情形,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或者同一法律條款規定的不同違法情形,分別裁量,合併處罰”的規定,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某門業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某塗料公司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案
2023年9月28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塗料公司A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塗料公司B將120桶花王品牌的油漆和固化劑(總重 1800公斤左右)存放在A塗料公司的甲類倉庫(一)內。這批油漆和固化劑屬於危險化學品,而A公司的甲類倉庫(一)屬於這批油漆和固化劑的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之外的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甲類倉庫。B塗料公司是一家不帶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存在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經調查:B塗料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産條例》第二十四條“取 得不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的場所。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規定。
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産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B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某塗料公司違規提供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案
2023年9月28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塗料公司A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B塗料公司(不帶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將120桶花王品牌的油漆和固化劑(總重1800公斤左右)等危險化學品存放在A塗料公司的甲類倉庫(一)內。存在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行為。我局于10月3日對B塗料公司進行了立案查處。10月17 日,在案件調查中發現A塗料公司在知道B塗料公司不具備儲存資質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儲存場所,而且A公司不屬於這批油漆和固化劑的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即A塗料公司存在違規提供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行為。
經調查:A塗料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産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産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依據《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 政處罰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A塗料公司作出罰款人民7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某化工公司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案
2023年10月11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化工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廠區內正在組織包裝桶裝車作業,現場有2名裝車工人正在車上進行裝卸作業,但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等防護用品,經查,該公司未為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帽,該化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定佩戴、使用的違法行為。
經調查:該化工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五條“生産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化工公司作出罰款人民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0.某化學試劑公司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案
2023年10月20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江山市清湖街道讀溪口村一廢棄養豬場進行現場核查,發現一房屋記憶體放有大量危險化學品,經現場查看和統計,碳酸二甲酯35桶,二甲苯30桶,丁酯6桶,仲丁酯8 桶,總計79桶(180Kg/桶)滿桶物料,共計14.22噸,以上物料均屬於危險化學品,為某化學試劑公司所有,該化學試劑公司取得了其他經營(不得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資質。儲存現場房屋棚頂為木質結構,屋內電氣線路不妨爆,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該化學試劑公司存在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經調查:該化學試劑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産條例》第二十四條“取得不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的場所。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規定。
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産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化學試劑公司作出擬出罰款人民幣7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中國網 | 撰稿:通訊員 周江河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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