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他是熟人,以前還在一起喝過酒。作為縣上的公職人員,誰能想到他竟然幹出了這種下作的事!”女孩父親趙澤(化名)説。
“孩子跑回家全身顫抖,哭著説被人欺負了”
趙澤家住河南開封尉氏縣,女兒趙萌(化名)今年剛過14歲生日。他説,10月29日晚9時許,女兒稱去小區門口的超市買橡皮。9時30分左右,卻哭著跑回家,全身顫抖,説自己被欺負了,“孩子告訴我,商店的老闆猥褻了她,對她又抱又親,還説和我是熟人,不讓孩子告訴我……”
“聽了娃的哭訴,我當場感覺晴天霹靂!我認識店主賈某民,他不僅開商店,還是縣政府某單位的公職人員。”趙澤説,他和妻子立即前往小區商店,要求對方給出説法,但對方矢口否認,“我要求他調監控,他説不會操作,我便報了警。”
“我感覺他喝了一些酒,但他的神志比較清楚,交談時都很正常。”趙澤説,後來,他的妻子到場,邊扇他臉邊説“你都犯了幾次毛病了,還不改……”。
民警調取3個攝像頭畫面
證實老闆惡行
趙澤説,晚10時左右,在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他的妻子查看了店內的監控。妻子發現,整個監控視頻大約20分鐘。
對於監控視頻內容,趙澤的妻子描述道,民警是通過3個攝像頭拍攝的視頻,還原了整個事件的經過,“商店、書畫室、門口。”
事發當晚9時10分左右,趙萌前往商店買橡皮,離開時,店主賈某民將孩子叫住,然後取鑰匙打開了商店旁邊的書畫室,“那也是他家的商鋪,做美術培訓用。”
賈某民將孩子叫至書畫室門口,開門後把她抱了進去,“他親孩子,摸孩子的胸……”孩子個頭比較小,多次想掙扎,推開賈某民,“我女兒推不開他,他還把孩子往裏拽……”她表示,自己看不下去完整的視頻,轉頭不再看監控錄影。
“孩子多次掙扎才掙脫。”趙澤的妻子説,“她至今都不敢相信,因為賈某民和趙澤是認識的,沒想到對方會幹這種壞事。”
事發第三天
警方做出行拘9日處罰
“當晚做筆錄時,民警告訴我,這是刑事案件。”趙澤説,這件事他們很信任警方。但10月30日下午,便有中間人找到他,稱希望賠償2萬元,讓不要再繼續追究,“這是對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我不接受和解,要求公事公辦。”
10月31日上午9時,趙澤收到了尉氏縣公安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賈某民47歲。2023年10月29日晚9時許,商店店主賈某民對前來購買商品的趙萌實施猥褻,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陳述和申辯、被害眾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監控、筆錄等證據證實。你的違法行為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賈某民以猥褻行政拘留9日。
認為處罰太輕向多部門反映
趙澤説,這件事對孩子的影響很大,很受傷。事發當晚孩子整晚沒睡覺,全身都在發抖。事發至今,幾乎不吃飯,家人勸了很久,才勉強喝了一些米粥,“10月31日淩晨,還從噩夢中驚醒,孩子心理受傷嚴重,我們要求警方能對賈某民嚴肅追責。”
根據11月4日,《醫院門診病歷》顯示,輔助檢查,抑鬱自評示中度抑鬱症狀;心理健康測試:臨床指向:恐怖症。特殊腦電圖:邊緣狀態。診斷:抑鬱狀態。
10月31日,趙澤得知尉氏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後,要求警方對案件進行行政復議,但對方卻拒絕接待,“無奈之下,我又去了縣政府和縣信訪辦,對方讓我回去等電話。”
“我不服,賈某民是縣政府單位的公職人員,按他妻子的話説並非初犯,應該從重處罰。”“趙澤説,他和賈某民在事發前關係不錯,平日裏也多次在一起吃飯喝酒,沒想到他這樣下作。
相關方稱賈某民並非公務員
關於受害者家屬所稱,賈某民妻子説其多次有過猥褻行為一事。11月3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賈某民的妻子錶明採訪意圖後,對方表示不清楚,隨即挂斷電話。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尉氏縣某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處了解到,賈某民確係該單位的工作人員,但不是公務員,具體還需要查詢,“他確實是我們單位的職工,但不是領導,這兩年他都沒在單位上過班,他被抽到其他單位了。”記者詢問是否是事業編制的人員,對方未回應。
警方回應“夠不上刑事犯罪”
11月3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轄區派出所相關負責人,他説,本案認定治安案件,是因為夠不上刑事犯罪,整個事發有清晰的監控視頻,“兩人在超市説話,然後賈某民摟抱、親了孩子幾下。”
關於孩子家長所稱,監控錄影一二十分鐘一事。該負責人表示,整個過程不是持續的,且並非一二十分鐘,而是幾分鐘。
關於孩子家長所稱賈某民是否有前科問題,該負責人表示,他們在查案系統查詢,沒有發現相似的前科,其本人也沒有承認,也沒有其他報警,故他們沒能核實,“他媳婦當時説,你之前這麼做,現在還這麼做,但我們問他媳婦,又沒有認。我們查前科、紀檢處,都沒查到相關情況。”
關於警方未受理家長行政復議申請一事。該負責人説,案件很清晰,超市裏的錄音錄影都有。他們也告知過家屬,如果他們覺得判罰有問題,可以走行政復議,“他沒有明確提行政復議,只是説對這個結果不服,拒絕簽字,之後就再沒見過家屬了。”
11月3日下午,趙澤告訴華商報記者,他和親戚一同重新查看了監控,賈某民猥褻他女兒的行為持續了大約3分鐘,期間,她的女兒先後至少6次試圖掙扎,均被對方強迫摟抱、摸胸、親吻等,“我再次提了行政復議,警方這次沒有拒絕,我希望賈某民受到應有的懲罰!”
律師説法:
若猥褻時間長,有類似前科等情況屬實,則屬於犯罪
猥褻年滿14周歲的未成年少女,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陜西眾致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著名刑辯律師劉東晨説,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猥褻犯罪包括強制猥褻、侮辱罪和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則可以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劉東晨分析,根據我國審判實踐,在區分猥褻一般違法行為與猥褻犯罪行為時,需要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1、猥褻行為侵害的身體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徵意義明顯與否;2、猥褻行為是否伴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3、猥褻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 ;4、其他能反映猥褻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傷害大小,對普通公民性的羞恥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節;5、行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跡以及其他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大小的情節。
劉東晨指出,上述多方面因素並非要求同時具備,只要出現其中一兩種情況,即可構成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害人年滿14周歲,屬於未成年人,猥褻未成年女性屬於情節惡劣。另外,若被害人父母講述屬實,賈某的猥褻時間長達3分鐘,孩子先後五六次掙扎,但對方反覆採取強迫手段;有猥褻前科等,這些情況均屬於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危害性嚴重;被害人因被猥褻造成巨大心理陰影,則屬於犯罪後果嚴重等。據此,應當認定賈某已經構成猥褻犯罪,而非行政違法。
劉東晨強調,鋻於賈某公職人員的特殊身份,且《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認定其猥褻行為成立,賈某所在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對其作出嚴肅處理。
來源:華商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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