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浙江各地為強化精準執法、嚴厲打擊安全生産違法行為。根據上級關於安全生産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動和南湖區安全生産“打非治違”百日攻堅行動部署,全面深化重點領域重大安全風險防範化解,嚴厲打擊無證、使用假證電氣焊,個人防護不全等8類違規作業行為,10月24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向社會公開曝光2023年度10起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嘉興某工程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案。
2023年6月2日,南湖區應急管理局根據線索會同七星街道派出所、市場監管所、街道應急管理中心對位於七星街道湘南公寓西南300米左右一集裝箱執法檢查,發現該集裝箱內外儲存危險化學品各類氣瓶。經調查,嘉興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龍聘用武某軍進行氣瓶儲存和銷售,現場發現各類氣瓶共計76瓶,包含乙炔、氧氣、二氧化碳、氬氣、氮氣等氣體 。2023年6月5日,南湖區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給予武某龍行政拘留七日,武某軍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將針對當事人未經許可經營、儲存危化品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案例二、徐某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證進行特種作業案。
2023年6月6日下午,南湖區公安分局新嘉派出所會同新嘉街道應急管理中心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徐某某持偽造的電焊操作證在新嘉街道某門窗加工店內進行電焊作業。經過調查,徐某某通過在網上購買了偽造的特種行業操作證,並在該門窗加工店內從事相關電焊操作。南湖區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徐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案例三、潘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證進行特種作業案。
2023 年6月7日,鳳橋派出所會同鳳橋鎮應急管理中心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某裝備有限公司員工潘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進行電焊作業。經過調查,潘某的證件為網上購買的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2023年6月8日,南湖區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潘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同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立案處罰。
案例四、萬某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證進行特種作業案。
2023 年6月8日,新豐派出所會同新豐街道應急管理中心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萬某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在文昌路某門窗裝潢部內進行氬弧焊作業。經過調查,該證件為網上購買的偽造證件。當日,南湖區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萬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例五、翟某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證進行特種作業案。
2023 年6月9日,南湖區公安分局新興派出所和新興街道應急管理中心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翟某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南湖區新興街道某門窗店內進行電焊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南湖區公安分局給予翟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例六、謝某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證進行特種作業案。
2023 年6月10日,南湖區公安分局解放派出所和解放街道應急管理中心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謝某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南湖區解放街道某門窗店違規進行電焊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南湖區公安分局給予謝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七、王某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證進行特種作業案。
2023 年6月 10日,南湖區公安分局新豐派出所和新豐鎮應急管理中心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王某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南湖區新豐鎮某公司內違規進行電焊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南湖區公安分局給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同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立案查處。
案例八、帥某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證進行特種作業案。
2023 年6月 11 日,南湖區公安分局東柵派出所和東柵街道應急辦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帥某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南湖區東柵街道某店內進行違規電焊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南湖區公安分局給予帥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九、朱某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證進行特種作業案。
2023 年6月11日,南湖區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和南湖街道應急管理中心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朱某某持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南湖區某門窗店進行電焊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南湖區公安分局給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十、某安全技術諮詢有限公司安全評價報告重大疏漏。
2023年9月12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上級部門的案件移交線索稱:某安全技術諮詢有限公司編制出具的《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報告內容存在重大疏漏。南湖區應急管理執法人員隨即調取了該企業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並邀請了行業專家針對案情予以會商研判並受理立案。
9月15日,執法人員趕赴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調查取證及現狀復核,依法對相關人員製作了詢問筆錄、對企業進行了現場勘察,並對涉案的視聽資料及財務打款憑證等證據予以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經查,該安全技術諮詢有限公司編制出具的《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安全現狀評價報告》未對該企業涉爆粉塵相關情況進行評價,存在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同時,排除了涉嫌違規挂靠的違法行為。
2023年9月22日,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規定。對某安全技術諮詢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來源:中國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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