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豐都縣小秦刺青文身店違規給高一學生鄒濤(化名)文“大花背”,經豐都縣消委會多次調解,該文身店近日賠償鄒濤1.5萬元,用於清除背部文身。
鄒濤是重慶豐都縣十直鎮一名高一的學生,今年暑假他到豐都縣城的一家餐飲店打工,賺取學費。7月21日,他到小秦刺青文身店,要工作人員給他在背部文個“大花背”。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核實鄒濤的身份、年齡,在收取750元後為鄒濤文了“大花背”。
9月24日,鄒濤的父親才發現兒子背部的文身,十分生氣,要求兒子去醫院清洗。鄒濤也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同意清洗掉文身。鄒先生帶兒子到醫院諮詢,得知清洗需要1.5萬元。鄒先生找到小秦刺青文身店,要求其賠償清除文身的費用,遭到拒絕。隨後,鄒先生向豐都縣消委會進行投訴求助。
接到鄒先生的投訴後,豐都縣消委會立即開展調查,證實鄒先生投訴屬實,便致電小秦刺青文身店經營者秦某瑛,指出其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為涉嫌違規違法,要求她到消委會參加調解。秦某瑛一開始拒不配合,之後表示願意參加調解。
9月28日,豐都縣消委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鄒先生提供了醫院的診斷證明,要求文身店承擔全部的清洗費用。文身店表示清洗費太高,只願意承擔部分費用。豐都縣消委會秘書長王勳表示,消費者鄒濤年僅16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對自己身體、人格利益、未來發展可能帶來的損害和影響。而且,文身店在未核實鄒濤年齡、身份的情況下,為鄒濤進行文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經調解,小秦刺青文身店近日同意賠償鄒濤清洗文身的費用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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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手記
這是一起典型的針對未成年的侵權案例。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消費者鄒濤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在背部文身屬於重大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即他的父母同意、追認。我國《未成年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第五條規定:“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在這起投訴案例中,小秦刺青文身店違規向鄒濤提供文身服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使鄒濤父母同意許可,小秦刺青文身店也不能為鄒濤提供文身服務。
文身是在人體皮膚上刻字或者設計圖案,具有易感染、難復原、就業受限、易被標簽化等特質。給未成年人文身不僅影響未成年人身體健康,還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學、參軍、就業等過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權、發展權、受保護權、社會參與權等多項權利。因此,經營者在提供文身服務時,應當對顧客的年齡、身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本案作出由經營者依法賠償文身清洗費用,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調解結果,對規範商家經營,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典型意義。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 撰稿:劉文新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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