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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獲刑!海事法院首例“海上危險作業罪”審結
發佈時間 | 2023-10-22 09:27:11    

   10月20日上午,寧波海事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海上危險作業案件,被告人李某亮因偽造公司印章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超因危險作業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倪某喜因危險作業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

  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險作業罪”正式實施後,全國海事法院首例海上安全作業罪。

  據檢察機關指控——

  2022年6月10日15時30分左右,河南駐馬店籍散貨船“宇洋01”輪,自福建福鼎裝載約4500噸砂子開航,計劃駛往長江口。

  途經象山南田島東南約20海裏處,倪某喜發現船頭下沉,船首空艙大量進水,船員採用潛水泵排水無果,船頭不斷下沉,海水即將浸過船首甲板。

  倪某喜向李某海超報告情況後,通知船員穿上救生衣棄船跳水,“宇洋01”輪及裝載的約4500噸砂子沉沒。4名落水船員後被另一艘船隻“彩虹島7”輪救起。

  本案經寧波海警局偵查終結,以李某亮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危險作業罪,李某超、倪某喜涉嫌危險作業罪,于 2023年2月20日向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上述案涉人員也均被傳喚到案。

  法庭經查,被告人李某亮係河南省新蔡縣鑫運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運公司)實際管理人。

  “宇洋01”輪在2011年造好證書辦完之後,就用船舶抵押向河南省新蔡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蔡銀行)貸款950萬元。

  後因船舶經營不善,還不上貸款,于2016年6月27日與新蔡銀行簽訂《資産抵債協議書》。

  為辦理船舶過戶需要,新蔡銀行跟該公司還簽訂了《船舶運輸委託經營合同》。

  2021年4月 20日,李某亮為了方便鑫運公司能繼續使用“宇洋01”輪從事水路運輸業務,採用偽造銀行印章、讓他人冒充銀行工作人員簽字等手段,向河南省駐馬店地方海事局申領光船租賃登記證書。

  據悉,被告人倪某喜係“宇洋01”輪船長。

  2022年6月8日,李某超為謀取利益,在明知“宇洋01”輪存在超核定航區航行、船舶配員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員、多次涉海運輸被責令整改的情況下,仍關閉AIS設備,指使倪某喜駕駛該船至福建省福鼎市七星島附近海域非法運輸砂子。

  倪某喜明知“宇洋01”輪存在以上安全隱患,處於不適航狀態,仍按照李某超的指令,駕駛該船到指定水域運載砂子後在海上航行,導致事故發生。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632100元。

  據寧波海事局調查,宇洋01船為內河船舶,不具備沿海水域航行的安全性能,屬超航區航行。

  船舶最低配員是6人,也存在配員不足,未按要求進行進出港報告,未保持AIS處於正常開啟狀態等重大事故隱患。

  且違法行為被海事管理機構多次進行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但該輪拒不執行主管機關責令整改的措施,多次冒險到海上航行、停泊、作業,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經海事部門認定,李某超、倪某喜係本起事故直接責任人。

  法庭經審,認為被告人李某亮為謀取非法利益,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應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超、倪某喜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船舶航行安全管理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第二項之規定,應當以危險作業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鋻於三被告認罪態度較好,法庭遂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橙柿互動    | 撰稿:程瀟龍 通訊員 王舜華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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