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長假要來了
月工資支付日在1日—6日的小夥伴
注意啦!注意啦!
10月份工資可以提前發!
如果要問這種操作是什麼情況
那就是
工資支付有規定
這個規定非新規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不少單位會在
每個月的5號前發工資
這就意味著國慶假期
有不少單位9月底
就會發放10月份的工資!
國慶這4天加班,3倍工資
雖然國慶、中秋“雙節合璧”
然而加班費和調休
並不會因為雙節重疊而翻倍
“小長假”加班費怎麼算?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具體情況如下:
9月29日為中秋節,10月1日至10月3日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資。
9月30日、10月4、5、6日是調休,加班且無補假的,按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資。
加班費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衝抵
加班工資屬於勞動報酬
因此,安排職工加班
必須依法安排補休
或支付加班工資
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來衝抵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息休假損失的補償,屬於法定工資報酬的一種,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加班工資屬於勞動報酬,必須以貨幣形式給付。因此,安排職工加班,必須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來衝抵。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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