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太原南到天津西的G2610高鐵上,“女子高鐵拒絕換座後遭毆打”事件引發各方關注。
剛剛,@天津鐵路警方線上 微網志發佈通報:
9月14日,太原南站開往天津西站的G2610次列車上發生一起旅客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引起社會關注。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依法開展調查,調取了列車車廂監控視頻、旅客拍攝的現場視頻,收集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查明瞭案件事實。
經查,9月14日14時38分,旅客田某某(女)、張某某(男)夫妻及其女兒一行3人持G2610次列車二等座票從太原南站上車。14時48分,旅客聶某某 (女)持同日同次列車二等座票從太原南站上車後,發現自己的座位 (靠窗)上有一名男性旅客(張某某)。經溝通,張某某立即起身回到本人座位 (同排,靠過道)。其間,張某某未要求與聶某某換座,無霸座行為。16時29分,聶某某認為后座旅客田某某大聲説話打擾其休息,從座位站起轉身與田某某發生爭吵並相互指責,田某某用手拍打聶某某右胳膊。16時31分,聶某某用手機拍攝對方,手機被田某某打落。16時32分,田某某用手揮打聶某某,雙方繼而相互揮打抓撓。過程中,張某某有勸阻田某某和摁住聶某某雙手的行為。乘警和列車工作人員及時到場進行勸解和開展初步調查。田某某、聶某某雙方開始發生爭吵到停止撕打持續時間2分52秒。列車終到天津西站後,案件移交天津西站派出所處理。經就醫檢查、傷情鑒定,聶某某、田某某身體均有不同程度手抓傷痕,均不構成輕微傷。
公安機關根據調查情況認定,田某某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田某某處七日拘留並處二百元罰款。張某某在勸阻過程中,有幫助田某某毆打他人的行為,與田某某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情節較輕,到案後能主動如實陳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對張某某處五百元罰款。聶某某毆打田某某的違法行為是在受到田某某毆打後實施的,情節特別輕微,到案後能主動認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對聶某某不予處罰。
來源:中國青年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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