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湖南省常德市教育局職成科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針對常德海乘職業學校推薦畢業生赴菲律賓工作涉開設賭場犯罪一事,市教育局已經在調查了解,屆時將公佈調查結果。
當日,有涉案學生接到常德市市民之家工作人員電話,稱市政府已聯繫多個部門成立工作專班,後續將依法依規處理此事。同時,涉案學生也接到河南信陽市平橋區法院工作人員電話,提示其已簽署認罪認罰書,希望她準備好退贓款項。
9月12日,澎湃新聞報道了常德海乘職業學校十余名學生在2016年至2018年通過學校被推薦到菲律賓馬尼拉從事遊戲推廣工作。在回國幾年後,河南信陽警方以涉嫌開設賭場罪為由,對其進行網上追逃。目前多名學生處於審查起訴階段,也有學生已經被判刑。
在國外賭博網站工作何以構成開設賭場罪?涉事學校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相關專家進行了分析。
在境外從事賭博活動合法,到國內何以定罪?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6年至2018年期間,十多名常德海乘職業學校畢業生經由學校推薦赴菲律賓,從事遊戲推廣工作。回國幾年後,陸續有涉案學生被以“開設賭場罪”網上追逃,並有學生已領刑。
相關司法文書顯示,2021年5月7日,信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辦涉及“九州娛樂城”特大跨境賭博網站部分代理及窩點工作人員的案件。涉案學生在菲律賓入職的收米諮詢公司,係加州娛樂城賭博網站旗下公司。涉案學生從事的工作,是負責發展中國大陸賭客到該賭博網站內進行網路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據涉案學生稱,在菲律賓,其從事的賭博工作是合法的,其回國後何以被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賀小電介紹,即使行為在境外合法,例如賣淫、賭博等在許多國家都不認為違法,在我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也可以開設賭場等組織賭博,但是根據“屬人管轄”原則,依我國刑法構成犯罪的,只要屬於我國公民,在境外實施的行為依然可以構成犯罪。《刑法》第6條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涉案學生在境外通過網站推薦境內人員上網賭博,其犯罪結果發生在境內,實屬於在國內犯罪。
賀小電還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前的《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了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即使是在境外通過微信、短信、廣告、電話、微網志、網站等各種渠道,以宣傳、鼓動、教唆、介紹等各種各樣的方式,將眾人聚集、組織在一起參與國(境)外賭博的,不管國(境)外有關賭博的行為是否合法,我國公民無論在何地實施,都可以構成犯罪。”
此外,《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那麼,涉案學生的行為,是否屬於“可以不予追究”的但書條款?
辦理過境外賭博案的江蘇聯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豪律師介紹,現在大量網路賭博是由境外的賭場線上上運營,在中國招募代理人,由代理人發展下級代理和會員(參賭人員)。這類案件中,如果是賭場代理人員則直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賭場工作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按從犯處理。“在對跨境賭博從嚴打擊的司法政策下,一般查證屬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均會追究刑事責任。”陳豪説。
賀小電介紹“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應是指整個犯罪的最高刑。另外,共犯的量刑檔次要根據整個共同犯罪的情節來確定,而不是根據其中某人是否屬於從犯來確定,從犯則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最高刑期為十年,從而不屬於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
出校門進“牢房”,剛滿18歲打工人非“刑”不可?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多名涉事學生提到,自己是通過學校赴菲律賓工作,當時對於即將從事的違法犯罪活動並不知情,且當時剛滿18歲,涉世未深,不懂法律,所得收入也不高,最後因“開設賭場罪”留下案底,代價太大。
賀小電介紹,開設賭場犯罪在主觀上要求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在開設賭場。這種明知不一定要求其知道是在犯罪,僅要求其知道應當是在犯罪即可。賀小電從四個方面認為,涉事學生主觀上有過錯。
“一,從入職公司所處的場所來看,其開在菲律賓馬尼拉加州娛樂城內,而娛樂城不少都具有賭博的性質。二,很多賭博都是通過遊戲、比賽等娛樂方式進行的,推薦、引誘他人進遊戲網站玩遊戲並按結果確定是否支付費用,本身就是一種賭博。三,在我國年滿16周歲,除了精神病人之外,都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不論他們是否已經畢業,都不能排除他們對自己行為犯罪的明知,如果不是明知,亦可以構成應知。四,其具體所做的事情按照國內的法律,明顯不正當,作為中國公民應當知道這已經構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
不過,賀小電認為,涉事學生的行為難以符合開設賭場罪中的“以營利為目的”。
基於跨境開設賭場行為的多發,嚴重危害了我國的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20年10月16日,發佈實施了《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作為司法解釋的該《意見》明確,只有“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資訊網路、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跨境賭博活動”,才構成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罪本意就應包含以營利為目的,此次《意見》中再次強調‘營利目的’,目的是保證打擊的重點是真正開設賭場而牟取鉅額利益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重要的參與分成、獲取利潤的人。”賀小電説,該《意見》適用於對現在正在起訴和審理的開設賭場罪案件。
《意見》第3條第4項也規定:對受雇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坐莊、兌換籌碼、發送宣傳廣告等活動的人員及賭博網站、應用程式中與組織賭博活動無直接關聯的一般工作人員,除參與賭場、賭博網站、應用程式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澎湃新聞梳理部分學生的起訴書、判決書發現,其非法獲利為7萬餘至18萬餘元不等,根據其從事違法行為2年至4年不等的時間推算,其月收入最低的只有3000多元。多名學生向澎湃新聞介紹,其工作薪水每月有的五六千元,有的七八千元。賀小電認為,涉事學生獲得的底薪和按業績所獲得的獎金等資金額有限,屬於只拿取正常工資報酬者,不宜視為以營利為目的。
賀小電最後認為,從刑法謙抑性原則來看,它要求利用其他懲罰措施不足以制止防範某一類行為發生時,才可將此類行為規定或者認定為犯罪。
“剛畢業的沒有多少社會經驗的學生,其基於學校介紹認為是正常職業出境,發現後因各種原因暫時工作了一段時間,可以通過行政處罰來防止、警告同樣的人效倣。此外,有的回國五年也沒有任何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因此,無論是從一般預防還是特殊預防來説,都無需通過認定為犯罪的形式來加以懲治。故,在他們的行為本身存在可以解釋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下,宜不作為犯罪處理。”賀小電説。
介紹給學生的工作涉犯罪,學校該擔何責?
涉事學生李雲告訴澎湃新聞,9月13日,河南信陽市平橋區法院工作人員致電她,提示她已經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希望她準備退贓7萬餘元的資金。李雲則向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其涉案工作由學校安排,為此還交納1萬餘元“上崗費”。常德海乘職校校長鄧廣周也承認涉事學生的工作是通過學校組織的,學校則是通過深圳一家公司安排學生出境的,目前該公司已登出。
那麼,介紹給學生的海外工作涉犯罪,常德海乘職校該擔何責?
陳豪律師認為,學校若明知屬於賭場,並推薦學生就業,在明知他人實施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幫助行為,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學校若不明知屬於賭場,根據學校存在的過錯行為,也應當予以一定的民事賠償。
賀小電律師認為,學校若只有民事責任,應該分兩種情況考慮。
一種情況是簽訂了推薦工作合同。“一些職業學校,為了招收學生,承諾為學生推薦工作並簽訂合同,只要係學生與學校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當屬有效。此案所涉學校推薦的工作屬違法犯罪,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根據《民法典》第83條規定,應當賠償損失。就本案行為而言,這些損失包括學生被沒收違法所得、被處以罰款或者罰金、因失去人身自由而造成的工資報酬損失,以及來往資費、繳納的推薦工作費等所有的費用。此外,學校推薦的工作違法乃至犯罪,造成學生的名譽權受到損害,根據《民法典》第996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學校除承擔因此造成的物質損失外,學生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另一種情況,是沒有簽訂推薦工作合同。賀小電認為,首先,在本案中,學校推薦的工作非法乃至構成犯罪,無論學校是否知情,都具有重大過錯,並造成了他人從事這項工作而遭受的經濟上的損失,構成侵權,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學生作為受害人,其損失包括因此受到的一切損失,具體同上述簽訂了推薦工作合同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範圍一樣。
最後,該侵權行為會造成學生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根據《民法典》第995條規定,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民事責任。當然,學生自身也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第1173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李雲告訴澎湃新聞,今年8月10日案發後,她曾撥打常德市市民熱線反映海乘職校介紹其工作涉犯罪一事。9月13日,常德市市民中心工作人員向她答覆稱,其反映的問題市政府已聯繫相關部門成立專班開展調查,後續會依法依規處理。當日,常德市教育工作人員也向李雲表示,“目前組織已經出面,市公安局、教育局都介入此事,處理後會有統一結果。”
“該案給推薦學生出國工作的學校,以及尋求海外高薪的學生帶來警示。學校為畢業學生推薦工作,應考察所推薦工作的內容、性質。行為是否違法犯罪,應以我國現行法律為準,而不能以國外法律為準。現在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專門到境外利用網路犯罪,如開設賭場、電信詐騙、傳銷、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等。他們通過公司等各種合法形式包裝,引誘他人尤其是剛剛步入社會、不知深淺的學生出國‘工作’,實則幫助他人犯罪。入甕之後,涉事者的人生便埋下定時炸彈,一旦案發,付出的代價極為慘重,追悔難及,推薦工作的學校也難辭其咎,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賀小電説。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譚君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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