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保險業回歸本源和穩健運作,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50%監管標準不變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業發展實際,優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通知》共十條,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差異化調節最低資本要求。要求總資産100億元以上、2000億元以下的財産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産500億元以上、50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總資産100億元以下的財産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産5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是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將保險公司剩餘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餘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目前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鼓勵保險公司發展長期保障型産品。財産險公司最近一個季度末計算的上兩個會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務再保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未決賠款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于等於-5%的,保費風險、準備金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減少5%。保險公司投資的非基礎資産中,底層資産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為目的,且交易結構在三層級及以內(含表層)的,應納入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計量範圍,促進保險公司加強資産負債匹配管理。
三是引導保險公司支援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對於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0.35調整為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0.45調整為0.4。對於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0.6調整為0.5。要求保險公司加強投資收益長期考核,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中公開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資收益率和綜合投資收益率。
四是引導保險公司支援科技創新。保險公司投資的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未上市公司股權,風險因子賦值為0.4。保險公司經營的科技保險適用財産險風險因子計量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5 8189 2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