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協會圍繞交通運輸部等五部門關於規範管理網約車聚合平臺有關通知開展社會監督。
網約車聚合平臺是指依託網際網路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面向乘客並匹配供需資訊,共同提供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平臺。網約車聚合平臺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有利於中小規模的網約車平臺參與市場競爭,豐富了供給。《通知》從規範管理的角度出發,肯定了網約車聚合平臺這種商業模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對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提出具體要求。
出行消費是消費者的重要生活消費場景。針對網約車聚合平臺的興起及快速發展,根據五部門《通知》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中國消費者協會認為相關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斷優化出行消費體驗,同時呼籲廣大消費者共同做好網約車聚合平臺社會監督工作。
一、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有關消費權益保護的規定,適用於網約車聚合平臺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網約車聚合平臺的經營者應高度重視、主動落實。其他法律法規對網約車聚合平臺有更具體明確規定的,社會各界可以據此更直接對網約車聚合平臺進行監督。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對駕駛員和車輛有直接的管理和核驗責任,應是第一責任人。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有義務如實向乘客提供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基本資訊。網約車聚合平臺對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落實核驗責任,不得接入未在當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平臺公司對本公司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的資質承擔責任。網約車聚合平臺督促合作網約車平臺合理、有效落實核驗責任。
三、安全權是消費者的首要權利,消費者因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損害並要求網約車聚合平臺提供合作網約車平臺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聚合平臺應當提供。如不能提供,網約車聚合平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應在損害確定、證據留存、履行程度等方面嚴謹規範,避免日後出現爭議,甚至出現執行回轉等不利於消費者的情形發生。
四、用好首問負責制度避免推諉扯皮,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結合各自服務內容,依法建立健全諮詢服務和投訴處理的首問負責制度,及時妥善處理乘客的諮詢投訴,主動聽取消費者意見建議,自覺接受消費者監督。
五、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亮證、亮照、亮規則”是網約車聚合平臺法定義務。網約車聚合平臺應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及相關網頁顯著位置展示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名稱、網約車APP名稱、網約車經營許可等資訊,以及聚合平臺用戶協議、服務規則、投訴舉報方式等內容,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六、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尊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予落實明碼標價等要求,不得以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市場秩序;網約車聚合平臺不得干預網約車平臺公司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網約車聚合平臺作為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既要惠及個體消費者,也要有利於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整體長期利益的實現。
七、加強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需落實網路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資訊洩露、損毀、丟失。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徐敏娜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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