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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買賣“異寵”或觸犯法律
發佈時間 | 2023-08-21 09:34:15    

  近年來,寵物飼養愈發普及,除了以貓狗為代表的傳統寵物外,蛇、蜥蜴、壁虎,甚至狐狸、羊駝、蜜袋鼯等“異寵”也備受青睞。然而,“異寵”交易市場中亂象頻發,甚至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被非法買賣。

  今年2月,“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做好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發佈,首次將“異寵”寫入其中,明確指出要“加強‘異寵’交易與放生規範管理”。

  購買哪些“異寵”可能會觸犯法律紅線?“異寵”運輸和放生要注意哪些問題?記者採訪了相關領域的專家、檢察官及律師。

  買賣“異寵”可能觸犯法律

  “這幾年我國‘異寵’交易規模越來越大,種類也越來越多。很多買賣‘異寵’的人對這些‘異寵’有一定了解,甚至一些賣家會在銷售時打上‘牢底坐穿’的獵奇噱頭。此類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仍進行非法買賣的行為,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檢察院檢察官鄭佳俊告訴記者。

  那麼,如何辨別“異寵”是否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呢?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焦艷鵬表示,可以參照2021年2月發佈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還包括“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管理的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其附錄也是實踐中判斷‘異寵’是否為保護動物的主要參考依據之一。”鄭佳俊補充説。

  記者了解到,市場上許多“異寵”是由人工馴養繁殖而來,並非從野外直接捕獲,交易此類“異寵”是否安全?上海海華永泰(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振棨提醒,許多“異寵”即使屬於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後代,仍然受到相關法律保護。

  焦艷鵬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第9條規定,交易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是否構成犯罪,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係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等情節。

  孫振棨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不少違法犯罪分子在利益驅使下,打著“異寵”的幌子實施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形成了“捕撈/捕獵—收購—販賣”的産業鏈條,甚至催生出專門的貨源資訊仲介、貨源經銷商。那麼,為“異寵”交易提供有償交易渠道及廣告宣傳的線上線下平臺或市場,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鄭佳俊認為,平臺應當盡到監管和資訊審核義務,若平臺明知交易物品屬於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仍繼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廣告宣傳,平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也有一些售賣保護動物的商家會在發佈的資訊中稱其銷售的為普通寵物,以此逃避平臺審查。對於此類交易資訊,一方面,平臺可以通過後臺數據查看商家是否存在異常交易行為並進行監督,另一方面,若收到司法機關提出的違法交易整改建議,平臺應第一時間對涉案交易資訊進行下架,未及時反饋的,可能會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運輸“異寵”需謹慎

  記者從一些“異寵”愛好者處了解到,許多“異寵”的交易都線上上進行,買家會通過社交媒體平臺上建立的交流群獲取“異寵”交易資訊,也可以在電商平臺上尋找賣家。由於線上交易的雙方可能並非同城,“異寵”交易不可避免地會涉及異地運輸的問題。根據郵政法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禁止寄遞或者在郵件內夾帶活的動物。

  除了寄遞,採用其他運輸方式也可能存在法律風險。“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無論採取何種運輸方式,都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明知他人進行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還為其提供運輸、倉儲、保管、快遞、郵寄等便利條件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印波説。由於動物在運輸途中存在死亡風險,焦艷鵬表示,若因運輸行為導致珍貴動物死亡的,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若珍貴動物是走私而來,且在走私運輸過程中死亡的,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的加重情形。

  對於進口的外來“異寵”,孫振棨認為應更加審慎對待。“買賣外來‘異寵’不僅可能破壞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資源,也可能引發生物安全問題,破壞生物多樣性與生態平衡,引起動物源性傳染病的傳播。因此,對買賣外來的‘異寵’,必須採取嚴格的進出口管制措施。”

  焦艷鵬也指出,行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行為人通過網路向境外人員購買“異寵”,境外人員郵寄給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的,則該行為同時觸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走私珍貴動物罪,應擇一重罪懲處。

  “走私珍貴動物還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責任。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還可由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孫振棨補充説。

  那麼,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如果確有運輸“異寵”的需要,賣家及消費者應如何做?一名銷售蜥蜴的賣家告訴記者,目前存在許多運送寵物的合法渠道,“一些專門運送寵物的托運平臺或者寵物專車可以實現異地運輸寵物,而同城運輸則可採取買家到府自取或者同城閃送的方式。”

  焦艷鵬提醒,運輸“異寵”應注意如下幾點:交付運輸時,應提供動物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飼養人應具備人工繁育許可證;運輸動物前,應按照相關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取得檢疫證明、附上檢疫標誌,並應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等動物防疫工作,若發現動物染疫的,應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不可隨意放生或棄養“異寵”

  由於“異寵”飼養難度大,一些消費者在購入“異寵”後會選擇將其放生或棄養,這種做法同樣存在法律風險。

  “如果逃跑或棄養的外來‘異寵’環境適應能力強,繁殖力高,不僅會影響本地物種的生態平衡,甚至有可能導致較為嚴重的生態破壞,給國家帶來巨大經濟損失。生物安全法第81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丟棄的外來物種,並處罰款。”印波説。

  “異寵”不能隨意棄養,而放生外來物種和具有較強攻擊性甚至攜帶致命毒素的“異寵”更要嚴格管控。孫振棨指出,將從境外引進的物種隨意放生或丟棄,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涉嫌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若被遺棄的動物在遺棄期間對他人造成損害,根據民法典第1249條規定,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不慎購買到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外來物種,應如何妥善處理?焦艷鵬表示:“若不慎購買到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外來物種,應及時提交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若飼養者明知其購買的‘異寵’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外來物種,仍繼續飼養的,則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走私珍貴動物罪。”

  如果確有放生需要,焦艷鵬表示,應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産,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若野生動物是從境外引進的,應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來源:檢察日報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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