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張女士反映,她通過導購在GUCCI(古馳)比斯特奧萊店購買了10條圍巾,共計20500元。隨後,她想要補差價將其中5條圍巾換成包包,但遭到門店拒絕,稱“代購”不享受退換貨服務,僅對“常規客人”提供14天無理由退換貨服務。張女士覺得自己是真金白銀實打實地消費,在售後服務上不該被區別對待。
代購換貨被拒
8月2日,張女士聯繫GUCCI比斯特奧萊店的導購“小燕”,分兩單請其購買了10條貨號為809598973的GUCCI圍巾,並在她發送的連結中付款。8月4日,張女士收到快遞來的10條圍巾。第二天,導購又補寄來備份小票。當天中午張女士再次聯繫導購“小燕”,想要將其中5條圍巾換成包包,“小燕”表示換貨要請示上級負責人,但直到下午也沒有回復。
傍晚五點多,張女士和朋友李女士趕到浦東新區申迪東路88號的GUCCI比斯特奧萊店,當面找到導購員小燕要換貨,小燕拿著購買小票找到門店主管,但主管表示公司不允許給“代購”退換貨。
“我作為一個消費者,東西都沒有開封,完全不影響二次銷售,為什麼不同意換貨呢?”對於張女士的疑問,門店主管再次強調,門店只支援“常規客人”14天內退換貨。
這引發了李女士的極度不滿,購買記錄都是正規實名制的,手機支付並且綁定身份證,還有流水單號,“既然顧客能正常購買商品,為什麼門店不同意補差價換貨?我們怎麼就被定義為‘非常規顧客’,被區別對待了呢?”
李女士向記者説明,此前在別家GUCCI門店可以正常換貨,但這裡卻不行。她持有的購買小票上明確:在不影響任何法定質保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對全新未使用過的商品接受自銷售日起14日內的換貨請求。小票上並沒有對代購有任何約束性限制性條款。
規定難證合理
李女士詢問門店能否出具相關規定,證明GUCCI品牌不給代購提供換貨服務?門店主管表示只能向警方出具公司規定。據李女士稱,即便110齣警到店後,門店仍堅持不給換貨,而且也沒有出示任何公司規定。張女士又撥打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熱線,得到的回復是:經調解,被訴方無法滿足退換貨的訴求,終止調解,建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記者撥通GUCCI古馳400官方客服熱線,客服專員回復:並沒有了解到品牌對代購有相關特殊規定,將向門店進一步了解情況。記者又致電GUCCI比斯特奧萊店,但截至發稿,沒有得到進一步消息反饋。
張女士求助律師,律師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對此,本報記者將繼續關注。
來源:新民晚報 | 撰稿:王軍 實習生 趙冰琰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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