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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鄭州某大學一領導強制員工加班 律師:無償加班違法
發佈時間 | 2023-08-08 14:46:37    

  近日,一則領導與員工發生爭執的錄音在網路熱傳,引發關注。錄音中,員工表示自己明後天休息,被領導駁回。當員工提出《勞動法》要求給加班費後,被該領導以降薪威脅。

  領導要求無償加班並威脅降薪?

  網傳音頻中,一男員工表示,自己明、後天不來了,要休息。女領導隨即回應,“不允許,大家都得來加班。”

  當員工搬出《勞動法》作為休息依據,該領導表示,“那你去人力資源告我吧。”

  對話中,員工提出訴求,要求按照《勞動法》規定獲得週末合法休息,或者依法獲得加班費。記者注意到,員工在對話中提及降薪、一個月2000塊錢,疑似先前已存在降薪情況。隨後,領導表示, “照常休息吧,沒事兒,我工資還會繼續再降的。”

  員工追問時,該領導未給出明確降薪依據。

  之後,該領導意識到員工在錄音,將對方手機搶過,並要求在場其他人拉住該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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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似當事人不願正面回應記者提問)

  8月7日晚,潮新聞記者聯繫上疑似錄音事件當事人的網友,試圖向其了解事件始末和具體所涉用人單位。

  從該網友所發動態,記者了解到,這則錄音並非其本人上傳至網路。該網友告訴記者,關於錄音事件他不想作過多回應,只是不希望網友以網暴的手段解決問題。

  當記者試圖詢問更多有關此事的資訊時,該網友表示,建議去找官方要説法,在官方有説法前不接受採訪。記者詢問,錄音所涉單位是否為鄭州大學綜合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時,該網友未作明確回應,稱可與該公司聯繫,詢問是否有此事。

  8月8日上午,記者聯繫上另一位發佈該錄音的網友袁先生(化名)。從袁先生處,記者獲悉,他在微信群裏看到這則錄音。袁先生表示,他身為設計院同行,與錄音中的年輕員工感同身受、也為他憤憤不平。袁先生告訴記者,鄭州大部分設計院工資都很低,且很“卷”,因此他將錄音發佈在網路平臺,希望反映設計院當代年輕人的現狀。之後,由於袁先生並非錄音首發者,視頻被舉報下架。

  暫未有明確證據指向鄭州大學設計院

  目前,這段完整時長近9分鐘的錄音在網際網路流傳很廣。在嗶哩嗶哩網站,有不少網友轉載存檔原視頻,評論區中群情激奮。潮新聞記者完整聽完錄音後發現,音頻中並未有內容明確指向具體的用人單位和領導。

  不少發佈該錄音的網友均在視頻標題或評論區指出,錄音所涉事件發生在“鄭州大學設計院”。記者檢索發現,網友提到的“鄭州大學設計院”應為鄭州大學綜合設計研究院。

  據公開資料顯示,鄭州大學綜合設計研究院為鄭州大學國有法人獨資企業。8月7日,潮新聞記者多次電話聯繫鄭州大學,以及鄭州大學綜合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但均未能接通。

  記者隨後致電鄭州大學綜合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所在轄區的人社部門詢問此事。人社部門的工作人員告訴潮新聞記者,目前他們還沒有接到有關此事的投訴舉報,但已經關注到相關資訊,正在了解核實相關情況。

  此前,鄭州大學黨委宣傳部曾回應媒體稱,有負責的老師正在聯繫了解,具體情況暫不清楚。

  截至發稿前,潮新聞記者未能與鄭州大學、鄭州大學綜合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取得聯繫。

  律師:無償加班違法,錄音可作證據使用

  目前,這則音頻在網路引發廣泛關注。

  在疑問錄音中領導與員工究竟屬於哪家用人單位之外,不少網友也疑惑,領導要求無償加班是否合法,員工在對方不知情時錄音,錄音內容是否具備正當性,能否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潮新聞記者就此諮詢了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陳松濤律師。

  陳松濤表示,如果這名員工是事業編制,就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如果該員工不屬於公務員、事業編制,那麼參照《勞動法》管理。陳松濤告訴潮新聞記者,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加班的權益保障有明確規定,“加班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徵得勞動者同意,並且要依照具體情況支付相應加班費。如果不給加班費,員工可以拒絕加班。”

  錄音中,該領導表示不來加班後續會對該員工做降薪處理。這種行為是否合法?陳松濤表示,用人單位降薪需要和勞動者協商,協商不成不能強制降薪。

  “如果用人單位強制降薪,就是違法,員工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潮新聞記者注意到,音頻中後段,該領導發現員工在錄音,連續多次強調對方在自己不知情時錄音,搶過該員工手機,並要求員工刪除該段錄音。在這起事件中,員工錄音是否違法?能否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使用?

  陳松濤認為,此事中員工錄音未告知對方就錄音並不違法,因為不涉及隱私。並且,這則錄音內容可以作為佐證用人單位違法的證據。同時,該領導也無權要求員工刪除錄音。

  領導搶奪手機是否構成侵權?陳松濤指出,如果領導真的將員工的手機搶走,就屬於搶奪。如果員工手機在過程中被損壞,則該領導需要賠付員工相應損失。 

來源:潮新聞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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