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國防科工局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3年第28號 關於對部分無人機實施臨時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決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性能指標未達到現有管制指標,但已達到下述指標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30分鐘,且最大起飛重量大於7千克(kg)或空機重量大於4千克(kg),並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一)機載無線電設備功率超過國際民用無線電産品核準認證的功率限制值;
(二)攜帶具有拋投功能的載荷或者自帶拋投器;
(三)攜帶高光譜相機,或者攜帶支援560奈米(nm)、650奈米(nm)、730奈米(nm)、860奈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譜相機;
(四)攜帶的紅外相機噪聲等效溫差(NETD)小于40毫開爾文(mK);
(五)攜帶的鐳射測距定位模組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
1.攜帶的鐳射測距定位模組屬於GB7247.1-2012規定的3R類、3B類或4類鐳射産品;
2.攜帶的鐳射測距定位模組屬於GB7247.1-2012規定的1類鐳射産品,同時可達發射極限(AEL)大於等於263.89納焦(nJ),參考口徑大於22毫米(mm),在5納秒的時間內鐳射脈衝最大發射功率大於52.78瓦(W);
3.攜帶的鐳射測距定位模組屬於GB7247.1-2012規定的1M類鐳射産品,同時可達發射極限(AEL)大於等於339.03納焦(nJ),參考口徑大於19毫米(mm),在5納秒的時間內鐳射脈衝最大發射功率大於67.81瓦(W)。
(六)可支援非認證載荷。
“現有管制指標”指的是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15年第20號(《關於對軍民兩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規定的技術指標,以及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關於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規定的技術指標。達到這兩類指標的無人機出口應當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取得出口許可。
二、在臨時管制期間,對指標未達到現有管制指標和第一條規定指標的所有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出口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將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者軍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三、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説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
五、經審查准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國防科工局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2023年7月31日
來源:商務部官網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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