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原創 專題 新經濟 曝光臺 中國訪談 中國三分鐘 沖浪特殊資産 潮評社 溫州 紹興 衢州 淳安 岱山 桐廬 文娛 元宇宙
您的位置:首頁 > 要聞 新聞詳情
關於《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的這些問題,權威解答來了
發佈時間 | 2023-06-02 08:51:45    

  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實施將為高水準建設平安浙江和平安中國示範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為充分了解、準確把握條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特色亮點,近日,記者就條例涉及的有關問題採訪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行政法規處處長路國連。

  問:平安浙江建設開展了近20年,為什麼在這個時候出臺條例,它的背景和重大意義是什麼?

  答: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發展的基本前提。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于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把平安中國建設置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全局中謀劃推進,作出了建設更高水準平安中國的重大戰略部署。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建設更高水準的平安中國,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展格局。中央在《關於支援浙江高品質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的意見》中要求浙江全面建設法治浙江、平安浙江,高水準建設平安中國示範區,構建舒心安心放心的社會環境。

  浙江歷來高度重視平安建設工作。自2004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工作期間高瞻遠矚部署建設平安浙江以來,浙江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入推進社會治理變革,全面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平臺建設,建立健全風險閉環管控的大平安機制,形成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經驗和做法,平安建設走在全國前列。同時,現行《浙江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難以適應新時期平安浙江建設的需要,平安建設工作中也存在領導責任制落實難、數據共用和平安建設工作協同不到位等問題。

  今年是毛澤東同志批示學習推廣“楓橋經驗”60週年暨習近平總書記指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20週年。在這個特殊的時間節點,制定出臺平安建設條例,系統總結平安浙江建設的經驗和做法,有利於通過法治手段更好地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平安中國建設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有關決策部署,有利於更好地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以法治手段解決平安建設中存在的難點問題,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進一步夯實平安浙江建設的良法善治根基,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更高水準的平安浙江和平安中國示範區建設。

  問:條例是我省平安建設領域的綜合性法規,也是推進高水準建設平安浙江和平安中國示範區的重要法規,在制定總體思路和指導思想上是如何把握的?

  答:條例注重總結固化多年來我省開展平安浙江建設的成功經驗,並結合新形勢新要求作了許多創新規定,是一部既體現浙江特色、又貫徹現代治理理念的創制性立法,著力為高水準推進平安浙江和平安中國示範區建設提供法治保障。條例制定過程中注重把握三點: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緊緊圍繞中央和省委有關平安建設的決策部署進行制度設計。

  二是注重理順體制機制。健全平安建設工作協調機制,明晰各方責任,推動各方形成合力、構築全社會共同做好平安建設新格局。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法治思維、改革創新,體現浙江特色。總結固化19年來平安浙江建設的實踐經驗,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立足平安浙江建設實際,在有關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基礎上,作出許多具有浙江特色的規定,提高法規可操作性。

  問:條例系統總結了我省平安浙江建設的經驗做法,主要有哪些創新規定和具有浙江特色的規定?

  答:條例在總結我省平安建設經驗做法基礎上,作出了不少具有浙江辨識度的創新規定。

  一是,條例將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傳承和踐行“浦江經驗”作為平安浙江建設的基本原則。“浦江經驗”是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工作期間親自倡導並帶頭下訪接訪群眾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領導幹部下訪接訪推動問題解決的“浦江經驗”與依靠和發動群眾、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的“楓橋經驗”相結合,互相補充、相輔相成,是加強和創新基層治理、維護群眾權益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方法。

  二是,推進和規範“一中心、四平臺和一網格”建設,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準。條例規定,縣(市、區)通過設立社會治理綜合機構,整合有關資源、人員、設施,為解決群眾訴求提供一站式服務;推進鄉鎮、街道基層社會治理平臺的建設,明確平臺管理責任主體及其職責和運作、維護要求;建立健全網格化管理制度和網格員招聘、管理制度,明確網格事務準入清單。

  三是,強化社會參與。鼓勵、支援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參與社區治理,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可以通過提供補貼等方式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參與應對突發事件狀態下的社會服務和社區治理工作。

  四是,強化數字平安建設。條例對數字平安建設作了專章規定,整合相關數字化應用和資源,打造具有監測、預警、防控、處置等功能的全省統一的數字平安系統,完善平安建設數據匯集共用機制,推進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平安建設的深度融合,統籌推進公共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和聯網應用,推進智慧平安社區建設。

  五是,設立平安浙江文化周。條例規定每年5月第二周為平安浙江文化周,促進平安建設宣傳教育向構建雙向互動和多元交流的平安浙江文化轉變,努力使平安建設的理念融入群眾生活,為平安浙江建設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六是,向社會公佈平安浙江指數。條例規定,省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定期向社會公佈平安浙江指數,並要求建立健全平安浙江指數評價體系,合理設置指標和權重,明確核算方法、數據來源和統計口徑等,全面、客觀評價設區的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狀況。

  問:我省部署建設平安浙江以來,歷屆省委、省政府始終堅持“大平安”理念,一手抓經濟、一手抓平安,書寫了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兩大奇跡”的浙江篇章。條例如何體現和貫徹“大平安”理念?

  答:平安建設涉及面廣、涉及部門和單位多,各方面的工作互相聯繫、互相影響,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堅持和貫徹“大平安理念”,整體謀劃、系統推進。條例從三個方面貫徹落實“大平安理念”。

  一是,明確平安建設的主要任務。條例通過概括表述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平安建設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為做好平安建設工作指明瞭方向。

  二是,進一步理順“大平安”建設工作體制。條例對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平安建設職責、建立健全平安建設合作機制等作了明確規定,並規定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平安建設工作,根據平安建設工作需要確定相關單位作為平安建設成員單位,建立平安建設工作協調機制,著力推動各方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平安建設工作。

  三是,聚焦我省平安建設工作重點行業領域作出規定。“大平安”既要強調全面性又要突出重點。條例對平安建設的重點防治作了專章規定,對政治安全、涉及國計民生物資的安全保障體系、治安安全、校園安全、安全生産、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網路綜合治理、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騙、食品藥品安全、物流寄遞監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處置、生態環境安全、海域安全、常態化掃黑除惡等專項治理和重點監管作出相應規定。

  問:為保證平安建設有關規定落地見效,條例有哪些剛性規定和約束性措施?

  答:條例主要從四個方面強化剛性約束,確保平安建設有關規定切實得到實施,為高水準建設平安浙江、平安中國示範區保駕護航。

  一是,抓住“關鍵少數”,落實領導責任。這是做好平安建設工作的重要保證。條例規定,平安建設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平安建設中長期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目標。平安建設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工作職責,明確工作任務和責任人,落實目標管理責任。

  二是,健全問題發現和整改制度。條例規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督導檢查制度和重點區域、突出問題掛牌督辦制度,通過檢查、暗訪等方式,搜尋社會風險隱患和平安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採取相應措施及時整改。

  三是,加強監督。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加強對平安建設工作的監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平安建設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依法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四是,建立健全平安建設考核和獎懲制度。對平安建設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可以由省授予平安市、平安縣(市、區)稱號。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平安建設責任,可以由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予以約談、通報、掛牌督辦,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另外,條例還規定,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受到掛牌督辦的,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在整改期限內不得評優評先;情節嚴重的,取消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在整改期限內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來源:潮新聞    | 撰稿:張倩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5 8189 2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