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育子女的高齡老人去世,留下一套房屋。
同父異母的兩位妹妹作為繼承人要求房屋産權,而生前經常照顧老人的後輩拿出遺贈書爭奪房屋的歸屬,“多年同住”的保姆聲稱老人生前承諾要將房屋留給自己……一套房屋三方説辭,到底應該如何判定歸屬?
5月3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遺産繼承糾紛案件。
上海虹口法院介紹,張老太是一位年近百歲的孤老,一生未婚的她與妹妹住在一起。妹妹去世後張老太仍居住在原來的房子裏,在保姆卞某的照顧下直至離世。
張老太離世後,關於她的房屋歸屬成了謎:原同事的兒子李先生拿出一紙遺贈,聲稱上面有張老太及其妹妹的簽名,自己和兩人于2003年約定以26萬元的價格購入房屋並先後給付13萬元,隨即張老太與妹妹立下遺贈,載明房屋産權歸自己所有,自己在兩人生前也時常探望,對兩位老人的日常生活多加照顧。
而張老太另外同父異母的兩位妹妹張甲、張乙並不同意李先生的説法,兩每人平均對遺贈效力持有異議,理由是遺贈係張老太一人書寫,其妹妹僅在遺贈落款處簽名,既不符合自書的全文親自書寫要求,也不符合代書的見證人要求,因此張老太僅能就其享有的1/2産權份額進行處分,至於其妹妹名下的1/2産權份額,不應按照遺贈內容發生效力,而李先生也未在張老太離世後的60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應視為放棄受遺贈,據此要求房屋全部産權份額由兩人繼承,各取得1/2産權份額。
因雙方關於房屋産權歸屬爭執不下,李先生隨即將張甲、張乙二人告上法庭。就在雙方準備對簿公堂之際,張老太生前同住的保姆卞某作為第三人也參與訴訟,她自述自己于2011年起與張老太共同生活多年,照顧其起居併為其養老送終。張老太在十多年前與自己約定工資,但實際共同生活期間並沒有專門支付過,只是把工資卡交給自己保管用於吃喝開銷,卡裏每月收入並不足以覆蓋全部開銷。自己一直盡心盡力照顧張老太,遠甚于原被告。張老太生前曾口頭表示要把房子給自己,但沒有留下書面材料,據此要求按照其生前口頭遺贈獲得係爭房屋的相應産權或相應折價款50萬元。
面對“半路殺出”的卞某,李先生和張甲、張乙的態度並不一致:李先生認為自己已經在居民委員會主持的人民調解時明確表示接受遺贈,保姆卞某雖長期照顧張老太並與其共同生活,但是基於雇傭關係,無權據此分得遺産,也不願其予以補償;而張甲、張乙也認為卞某對張老太的照顧係其作為雇傭保姆履行合同義務,考慮確實服侍多年,自願各自補償其人民幣1萬元。
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合法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張老太與其妹妹生前未婚未育,其父母均先於其死亡,如其生前立有有效的遺囑或遺贈,相關遺産應按照遺囑或遺贈內容處理;如無有效的遺囑或遺贈,相關遺産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李先生提供的由張老太書寫全文並簽名、加注日期的遺贈符合法律關於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內容涉及處分張老太自己名下的産權份額部分應認定為其真實意思,應作為分割相應産權份額的依據。但對其妹妹而言,遺贈內容並非親筆書寫,僅在落款處簽名,故該遺贈在形式上既不滿足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亦不符合代書遺囑一人代書、一人見證的要求,不是法定的遺囑或遺贈形式,不應推定為其真實意思,因此分配方案對其名下産權份額不具有約束力。
卞某作為張老太雇傭的保姆,對張老太負有照顧、護理等合同義務,但無權據此享有遺産繼承權,其主張張老太曾口頭表示向其贈與房屋産權無事實依據,不予採信。綜上判決房屋産權歸李先生、張甲、張乙按份共有,其中李先生享有2/3産權份額,張甲、張乙分別享有1/6産權份額,張甲、張乙分別支付第三人卞某補償款1萬元。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李菁 通訊員 張瑩驊 鬱玥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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