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方某與某學校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入選。該案中,方某因被誤傳“早戀”的虛假資訊,被班主任公開批評,還遭到學校停課超一週,致使方某企圖在家中自殺,後被診斷為“抑鬱狀態”住院治療,出院後轉至其他學校上學。方某訴至法院,要求公開澄清事實、賠禮道歉並賠償醫療費等。法院審理後認定學校行為屬行使教育懲戒權不當,構成侵權,判決校方書面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心理諮詢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2019年11月,某學校初一年級級長王某,未經核實將方某“早戀”的虛假資訊傳達給班主任張某,張某據此公開批評方某,拍桌子大聲責罵方某“不想讀就滾”等,之後違規給方某停課超過一週。
2019年12月,因長時間停課擔心跟不上以及害怕被同學嘲笑,方某企圖在家中自殺。後方某被診斷為“抑鬱狀態”,住院治療56天,出院後轉至其他學校上學。方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學校及張某、王某公開澄清事實、賠禮道歉並賠償醫療費等。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王某、張某誤信誤傳方某早戀資訊,公開批評、責罵方某,並違規給方某停課超過一週,王某在事後已知真相的情況下不澄清事實,也不糾正給方某長時間停課的錯誤行為,最終導致方某心理健康受到損害形成心理疾病,其行為屬行使教育懲戒權不當,構成侵權行為。以上行為係張某、王某在履行教學職務過程中做出,應由某學校承擔民事責任。故判決某學校書面向方某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心理諮詢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5萬元。
法院指出,本案係因學校不當實施教育懲戒權引發的侵權案件。人民法院厘清了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法律邊界,明確了單純心理傷害後果也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引導學校、教師在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內,妥善履行教育職責,積極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成才。
來源:廣州日報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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