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覺得朋友的文身好看,14歲的小玲(化名)一時衝動,也去文身店做了文身。但她沒想到,文身的代價,是不能就讀自己喜歡的專業:因為文身,她沒能通過入學體檢,並因此與自己喜歡的專業失之交臂。
當懊悔萬分的小玲在父親的陪同下去文身店討説法時,卻遭拒。那麼,文身店需要為此承擔責任嗎?近日,經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檢察院支援起訴,柯城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文身店老闆李某退還小玲文身費用,並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李某當庭履行。
2022年上半年,14歲的初中生小玲在社會上認識了新朋友,看到對方身上的文身覺得很酷,便動了文身的念頭。當年5月21日,小玲來到市區某美容生活館諮詢文身相關事宜,店主李某明知小玲是未成年人,但與小玲簡單溝通後,便為小玲在其手腕和小腿處,文上了她心儀的圖案,並收取了750元費用。
幾天后,小玲的父母發現了小玲身上的文身,對小玲進行了教育。後來,小玲參加某中專幼兒保育專業入學體檢,結果學校在體檢時發現了她身上的文身。因為這兩處文身,小玲痛失心儀的專業,懊悔不已。此後,小玲的父親帶著小玲與店主李某協商賠償,並提出要帶女兒去正規醫院清洗文身,費用由李某承擔,但李某拒絕。多次協商不成後,小玲提起訴訟,要求李某退還文身費用750元,並賠償精神損失。
柯城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刑事案件中,了解到了小玲因文身問題導致就學專業受阻的情況。
檢察官調查走訪發現,李某在店內墻上張貼了“未成年人禁止文身”的提醒圖標,但在明知小玲係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為小玲提供文身服務。檢察機關認為,年僅14周歲的小玲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心智和認知能力尚未成熟,尚不能正確認識文身對其身體及人格利益造成的損害和影響,繼而導致正常就學、就業受阻。於是,根據小玲的申請,柯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援小玲起訴李某侵害其身體權、健康權,要求李某返還其文身費用並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萬元。
柯城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當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退還小玲文身費用750元,並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浙裏春風·紅青庭”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室負責人葉柳娟介紹,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法合理評估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影響,應予以特殊保護、優先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小玲的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且事後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認,故顯然不屬於此列。
此外,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22年6月末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來源:潮新聞 | 撰稿:許梅 通訊員 方艷婷 張鴻曌 章旭琪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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