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調降低八度,歌詞稍加改動,就是一首“新歌”了,這樣“改編”歌曲算不算侵權?這下有定論了。
“我吹過你吹過的晚風,那我們算不算相擁……”抖音神曲《錯位時空》,近幾年來被各大音樂平臺爭相傳播,網友傳唱、其他歌手翻唱的版本也不少見。近日,杭州中院審結一起因“洗稿”熱門歌曲《錯位時空》引發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某科技公司經授權有權行使歌曲《錯位時空》的著作權,並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主張賠償。2021年1月1日,該歌曲于網易雲音樂平臺發行。截至2021年3月31日,該歌曲時長為12秒的片段在抖音平臺的使用次數為468.3萬人次,帶有“#錯位時空”和“#錯位時空艾辰”話題短視頻播放量分別有49.4億次和1808.3萬次。同時,該歌曲于2021年2-3月期間多次上榜咪咕音樂“尖叫熱歌榜日榜”。
同期,被訴侵權歌曲《錯位時空(女版)》于酷狗音樂上線發佈,演唱者為“酷狗音樂人”韓某。截至2021年11月17日,酷狗音樂平臺有大量名為《錯位時空》的歌曲,其中被訴侵權歌曲評論數達4.2萬餘條,收聽人數達8679萬,TOP500榜上榜次數達278次,多次上榜部分時間段的飆升榜、網路紅歌榜、華語新歌榜。
期間,原告曾向被告某電腦公司發送郵件,通知其下架韓某演唱的《錯位時空(女版)》,被告僅回復“經核實,投訴內容存在版權重疊,還請核實後做剔除,謝謝”。
原告認為,被訴侵權歌曲的詞、曲與權利歌曲高度近似,尤其是高潮部分“我吹過你吹過的晚風”的詞曲完全一致,是權利歌曲的洗稿版。被告經營的酷狗音樂平臺向公眾提供播放和付費下載服務,其上線被訴侵權歌曲並特別標注“女版”,故意使用與原告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權利歌曲相同的作品名稱、詞曲內容,構成資訊網路傳播權侵權和倣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
被告辯稱,被訴侵權歌曲與原告主張的權利歌曲在節拍、基調、詞曲結構、旋律走向、中心思想情感均存在較大差異,兩首歌曲僅有一句歌詞“你吹過我吹過的晚風”相同,而該句歌詞有在先發表記錄,被訴侵權歌曲不構成著作權侵權;被訴侵權歌曲在酷狗音樂平臺播放已獲得案外人合法授權,被告作為平臺已盡審查義務,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權利歌曲價值低、知名度低,被訴侵權歌曲不足以使用戶混淆誤認為權利歌曲,被告不存在倣冒混淆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權利歌曲全曲共55小節,時長203秒,被訴侵權歌曲全曲共41小節,時長173秒。兩首歌曲雖然在時長與歌曲結構、速度、配器、和聲編排、歌詞、情感等方面存在差異,但被訴侵權歌曲的核心部分為權利歌曲核心部分整體下移八度,被訴侵權歌曲A段主歌第一樂句的歌詞“我吹過你吹過的晚風”與權利歌曲B段副歌第一樂句歌詞相同,旋律、節奏型、和聲基本相同,同時被訴侵權歌曲A段主歌第二樂句、前奏第二樂句、B段副歌第二樂句與權利歌曲A段主歌第二樂句在旋律和節奏型的發展、變化、行進等方面聽感相似,兩首歌曲在動機、主要旋律樂句及其節奏型、主題發展、聽感特徵等方面均存在相同或相似之處,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被訴侵權歌曲係以權利歌曲為基礎而創作的演繹作品。
被告未經許可,在酷狗音樂平臺提供被訴侵權歌曲線上播放和付費下載服務,使公眾能夠通過網際網路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被訴侵權歌曲,已構成對權利歌曲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害。
至於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指控,雖然歌曲名稱在市場上能夠産生指示歌曲來源的意義和作用,但原告的證據僅可以證明“錯位時空”話題和短視頻截至取證之時在抖音等平臺具有一定熱度,而該熱度也不能全部歸於被訴侵權歌曲,原告不能證明權利歌曲名稱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前在中國境內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悉。在此情況下,即使被訴侵權歌曲使用了相同名稱並標注不同版本,也不足以認定構成倣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至於權利歌曲核心樂句“我吹過你吹過的晚風”,因不屬於“商品名稱”,且已納入歌曲著作權予以保護,故不再對其進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評價。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綜合考慮權利歌曲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方式、侵權歌曲的傳播範圍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50000元。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潮新聞+】
什麼是歌曲“洗稿”?
所謂歌曲“洗稿”,指的是通過修改歌詞、音符、節奏等方式改編歌曲的行為。“洗稿”歌曲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其關鍵在於比對詞、曲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案法院在整體解構的基礎上,逐一比較兩首歌曲的音域、旋律、樂句、歌詞,認為兩者的相似程度和比例已經超出流行音樂創作趨同的合理限度和可以用“巧合”解釋的程度,構成實質性相似。“洗稿”歌曲係以他人音樂作品為基礎改編作品的行為,若改編而成的作品符合獨立創作、體現一定創作高度的要件,也可以作為演繹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不過,演繹作品的使用須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使用演繹作品的行為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的侵害。因此,“洗稿”歌曲即使具有不同於原歌曲的個性表達內容,未經許可使用“洗稿”歌曲的行為仍然構成對原歌曲著作權的侵害。
同名歌曲的“洗稿”還涉及不正當競爭爭議,被“洗稿”歌曲若為熱門歌曲,使用“洗稿”歌曲則有倣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之嫌。一般而言,歌曲名稱在市場上能夠産生指示歌曲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可以作為商業標識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原告若主張保護其歌曲名稱,則有義務舉證證明該歌曲名稱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前在中國境內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悉,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否則,便無法認定“洗稿”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商業標識權益或損害了市場競爭秩序,通過著作權法已經足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來源:潮新聞 | 撰稿:沈琳 通訊員 鄧興廣 傅楓雅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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