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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下遺囑或贈與協議“防兒媳女婿”真的有用嗎?
發佈時間 | 2023-03-27 09:08:39    

  最近,一個“阿姨女兒婚前寫遺囑防女婿”的話題衝上微網志熱搜。相關報道稱,根據中華遺囑庫的最新數據,99.8%的老人在定遺囑時會選擇“防兒媳女婿”條款。這麼做是否真的可以起到“防兒媳女婿”的效果?是否能回避前段時間轟動一時的“洗房”風險?記者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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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伯通過贈與把房子給了兒子一人

  “贈與協議以及遺囑是可以指定受贈人或繼承人個人所有的,明確這部分財産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産。所以,無論兒女是否已婚,都不影響結果。”寧波信業公證處副主任徐浙軍告訴記者,這種情況在公證業務中非常普遍。

  前不久,鎮海的王老伯就公證了一份贈與協議。

  王老伯6歲的孫子馬上要入讀小學,為了孩子讀書,王老伯決定將名下的學區房過戶給兒子小王。儘管王老伯只有小王這一個孩子,但經過前期諮詢,他得知如果房屋通過買賣或者贈與且沒有指定歸兒子個人所有的方式過戶,那這套房子就成了小王和妻子的婚後夫妻共同財産。

  “這套房子我自己還要居住至過世,而且現在年輕人婚姻不穩定,雖然房子本來就是要給兒子的,但萬一兒子婚姻變故把這套房子作為共同財産分割,可能會導致我老無所居。”王老伯有自己的顧慮。為了在法律上有所保障,王老伯和小王父子倆到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協議公證,指定贈與房産歸小王個人所有。王老伯坦言,沒打算將這個事情告訴兒媳,有些事情挑明瞭怕兒媳有想法。

  另外,如果這套房子將待王老伯過世後再轉戶,王老伯也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指定房産由小王個人繼承,繼承後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産。

  “這樣,這套房産就是小王的個人財産。當然,如果小王受贈後,又通過夫妻財産協議在房産證上加上了他妻子的名字,相當於他把部分房産送給了妻子,這套房子也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産,而且是法律上的既成事實。”徐浙軍分析説。另外,王老伯的行為還存在一個潛在風險,就是如果受贈人先於贈與人去世,那所贈財産將作為受贈人的遺産進行分割,受贈人的妻子和子女、父母一樣,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繼承包括這套房産在內的逝者財産。

  當然,為了規避這些風險,小王受贈後可以寫遺囑,其過世後這套房産由王老伯一人繼承,也可以在房屋上設定王老伯的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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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房”其實完全可以避免

  遺囑和贈與協議中“防兒媳女婿”條款,讓很多網友聯想到了一度鬧得沸沸颺颺的上海“洗房”事件。具體事件為一上海男子娶了一外地女子,婚後在女方的要求下,男子將婚前個人的小房子賣了,又在賣房款基礎上加了一些錢,買了一套大房子,加了女方的名字。幾年後女方提出離婚,成功分走半套房産。

  “‘洗房’單從法律上來看,它是合法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婚前或者繼承、受贈的個人財産,如果變現後的流水等證據清楚,哪怕婚後用其購買房産,這部分財産仍然是個人的財産,你的還是你的。”徐浙軍解釋説,“‘洗房’的關鍵在於‘洗’,如果把‘個人財産’證據留痕洗沒了,那就説不清楚其是‘個人財産’還是‘共同財産’。而上海‘洗房’事件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洗房’,因為它成功的關鍵是通過夫妻財産協議或者贈與合同或者買賣過戶在房産證上加了女方的名字,如果出於房産所有人的真實意願,它就是合法、有效的。” 

來源:寧波晚報    | 撰稿:殷欣欣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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