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女兒的拆遷補償款被親媽佔用,母女倆對簿公堂!母親很委屈:“養育女兒花銷如流水,這筆錢為啥不能貼補開支?”而女兒也有自己的堅持:“這拆遷款本來就是我的。”近日,該案經過法院審理,有了結果。
孩子隨離異母親落戶姥爺家
分得一筆拆遷款
小英(化名)今年14歲,在她7歲那年,父母就離婚了,小英撫養權歸母親莫女士,之後她的戶口也隨著母親遷進了外公、外婆的戶口簿裏。
莫女士帶著小英生活後,為了給孩子有更好的成長環境,她租了房子、買了車子。另外,在培養小英方面也從不吝嗇,比如送孩子參加藝術培訓,僅學習古箏三年就花了28000元。
在這期間,外公、外婆的房産被徵收,小英和母親的戶口都在這套房産下,所以他們四口人拿到了250多萬元的拆遷補償款。這個家庭日子一下子寬裕了很多!
孩子起訴母親索要拆遷款
母親認為已與撫養開銷抵扣
2019年,經協商,小英的撫養權變更為父親陳先生,“平衡”被打破了:作為接收孩子戶口一方的陳先生認為,那筆拆遷補償款中小英的份額應該一併“移交”,於是,他帶著小英狀告了前妻莫女士一家。
陳先生的理由很直白:拆遷補償款按人頭算的,小英作為戶口簿上人頭數目的四分之一,應該享有這筆款項的四分之一。如今,小英的監護人已更改,那麼這筆錢也應該交由新的監護人“監護”。也就是説,莫女士需移交325882.75元給他。
莫女士想不明白,明明是自己父母的房子拆遷,自己和孩子都是娘家的“寄居者”,到頭來為啥還要分走拆遷款?而且這幾年,她養育女兒也花了不少錢,僅付出的大項開支就有二十多萬元,還靠娘家幫襯。小英拆遷款即便有,也差不多和這些花銷抵消了!
雙方都覺得“想不通”,最終演變成了母女倆對簿公堂。
法院判決:
屬於孩子的拆遷款由扶養人保管
法庭向相關部門調取住宅用房拆遷補償明細單等核算證實,認定該拆遷款項的確是按人頭核算,就是説小英確實佔有拆遷補償款的四分之一。按核算方法的公式重新計算後,屬於小英的實際數值為306600元。
至於莫女士提出拆遷款抵扣撫養開銷問題,法院認為,買車等並不是記在小英名下;而租房、報學習班等也是作為母親應盡的撫育義務,不應該由小英承擔,自然也不能從她的拆遷補償款份額來出。
最終法院判決,莫女士需要移交小英所得拆遷款306600元給扶養人陳先生保管。
父母對孩子的財産
不能佔有和隨意處分
孩子受贈的壓歲錢、繼承來的財産以及類似本案中拆遷補償款,都是孩子的個人財産。從法律上來説,監護人可以幫助孩子保管這些財産,但財産仍然屬於孩子。
孩子這些財産該如何處分才是妥當的呢?
寧波大學法學院何躍軍教授説:首先,孩子自己不能自由處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八歲以下的孩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財産只能由父母代為保管和使用。八歲至十八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年滿十六歲除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能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孩子在認知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財産,比如買本子、筆、小零食等個人獨立處理的小事情,但是大額的、超出認知能力的處分行為,如果父母不追認,這些行為是無效的。父母不可以隨意處分孩子的財産,應當按照有利於孩子的原則,為維護孩子的利益進行相應的處分,如出於其健康成長或受教育等必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5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産。
“所以,如果以後父親對女兒財産處置不當,女兒和監護人母親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護。父母應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財産,對其既不能據為己有,也不能隨意處分。”
來源:寧波晚報 | 撰稿:殷欣欣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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