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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未婚無兒無女,8名親戚爭奪他的房産……
發佈時間 | 2023-03-08 10:11:53    

  上海的劉老伯終身未婚,無兒無女。他于2018年去世,留下一套房産。在此之前,他的父母、三位兄弟姐妹均已離世。

  為了這套房子的分配問題,劉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外甥女婿、外甥媳婦等7人,將劉老伯的侄女朱女士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在這起官司開打的時候,《民法典》還沒實施。

  原告7人訴稱,劉老伯生前沒有留下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去世時亦無第一、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原、被告共同對其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根據《繼承法》等相關規定,可以分享劉老伯的全部遺産。

  被告朱女士沒有多説什麼,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時,本案尚在審理中。《民法典》新增設了一條“侄甥代位繼承”制度。原告於是變更訴請,請求法院依照《民法典》有關侄甥代位繼承之規定,對劉老伯的房産予以分割。

  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涉案房産由7名原告中的兩人,即劉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時,兩人支付朱女士繼承所得份額的折價款共計40萬元。至於7名原告之間的遺産分配,由其按內部協商方案自行妥善解決。

  法官説法: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本案中,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過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其遺産應適用法定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侄甥代位繼承制度,主要針對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第一和第二順位繼承人,也不存在適用第一款代位繼承的情形,通常適用對象可能包括未婚未育的單身人士、丁克家庭、失獨又無孫輩(外孫輩)的家庭。劉老伯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於其亡,其遺産可由侄甥代位繼承。法院在對上述規定進行釋法明理的基礎上,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

  侄甥代位繼承是《民法典》新增設的制度。對於被繼承人來説,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也是較為親近的人,在前面幾種情形下,基於養老送終的常情考慮,大多數人會第一時間想到與自己存在血緣關係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也比較傾向於將遺産留給侄甥。《民法典》順應這一常情做法,增設侄甥代位繼承的規定,一方面可以鼓勵、促進侄甥對鰥寡孤獨親屬的贍養,引導人們重視親情、加強親屬間的交流和溝通,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遺産在血緣家族內部流轉,減少産生無人繼承遺産的情況,更好地發揮遺産的效用。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産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但是遺産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來源:新聞晨報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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