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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來了!浙江省政府發出通知
發佈時間 | 2023-03-02 15:46:46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全文如下↓↓

  浙政發〔2023〕1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22〕22號)要求,切實做好我省的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依法普查、科學普查、為民普查,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高品質完成普查各項任務,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全面反映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準確把握經濟運作新變化。

  二、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對象和範圍。普查的對像是在我省轄區內從事第二産業和第三産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産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具體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産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二)普查內容和時間。普查內容主要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生産能力、財務狀況、生産經營、能源生産和消費、研發活動、資訊化建設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以及投入結構、産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資産投資構成情況等。普查標準時點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23年年度資料。

  三、普查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全省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成立由省政府領導任組長的浙江省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統計局,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成員單位包括省政府辦公廳、省委宣傳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教育廳、省民宗委、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省廣電局、省體育局、省統計局、省大數據局、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等單位(組成人員名單另發)。各地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組織實施本地區普查工作,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強部門協同。各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資訊共用,積極支援普查工作開展。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省委宣傳部負責和協調;涉及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事項,由省委政法委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省委編辦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處理能力建設方面的事項,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和協調;涉及工業企業和資訊企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省經信廳負責和協調;涉及教育系統單位調查方面的事項,由省教育廳負責和協調;涉及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等名錄方面的事項,由省民宗委負責和協調;涉及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層自治組織名錄方面的事項,由省民政廳負責和協調;涉及司法行政系統單位調查方面的事項,由省司法廳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負責和協調;涉及社會保險資訊方面的事項,由省人力社保廳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用電子地圖數據方面的事項,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和協調;涉及建築企業和房地産企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省建設廳負責和協調;涉及交通運輸系統單位調查方面的事項,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和協調;涉及商務系統單位調查方面的事項,由省商務廳負責和協調;涉及文化和旅遊系統單位調查方面的事項,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和協調;涉及衛生系統單位調查方面的事項,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納稅資訊方面的事項,由省稅務局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方面的事項,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廣電系統單位調查方面的事項,由省廣電局負責和協調;涉及體育系統單位調查方面的事項,由省體育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公共數據歸集共用方面的事項,由省大數據局負責和協調。

  四、普查經費保障

  普查所需經費,按照現行經費渠道由各級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各地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普查工作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堅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員和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獎懲的依據。各地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資訊,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發佈普查數據。對在普查工作中的違紀違法等行為,依紀依法予以處理並加大通報曝光力度。

  (二)確保數據品質。始終堅守數據品質第一原則,嚴格執行普查方案,規範普查工作流程,強化事前事中事後數據品質檢查核查,切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信。各地普查機構要建立健全普查數據品質控制體系和崗位責任制,完善普查數據品質追溯和問責機制,嚴肅普查紀律,堅決杜絕各種人為干預普查數據的行為。採用有效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普查數據採集、傳輸、存儲和使用的安全。適時將普查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統計督察。

  (三)創新手段方式。廣泛應用部門行政記錄,推進電子證照資訊等在普查工作中的應用,採取網上填報與手持電子終端現場採集數據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普查;組織開展線上線下業務培訓,支援普查對象通過網路自主報送普查數據,提高普查數據處理效能;積極開展普查資料深度開發和專題分析。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普查機構應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充分發揮各類新聞媒體以及有關部門服務平臺等宣傳渠道作用,廣泛深入開展宣傳,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會積極參與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來源:中國網    | 撰稿:浙江發佈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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