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你認同這樣的説法嗎?近日,台州仙居縣人民法院發佈題為《人去世後,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歸還銀行》的普法案例,該案例在網上引起了網友們的廣泛關注。
根據這起普法案例,事主陳某在世時,有一張銀行的信用卡,額度是6萬元。平日裏,陳某都會隨借隨還,用卡習慣一直較好。事發前夕,陳某從信用卡刷出58000元後,還未來得及歸還,就突發疾病去世。
銀行在多番聯繫陳某未果後,得知了陳某已去世的消息,便電話聯繫到了陳某的妻子、女兒索要欠款,並且告訴兩人,如果拒不歸還,將會起訴她們。
陳某妻子及女兒説,對於陳某欠款一事毫不知情,陳某的遺産也早已被歸還欠款,現在確實無法歸還。銀行認為兩人故意找藉口不還,於是一紙訴狀將她們告上了法院。
人去世後,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歸還銀行,網友們對此議論紛紛。有網友認為,父債子償是亙古不變的道理,所以應當由去世人的兒女償還。也有網友表示,人死債消。
按照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所以該案件的焦點是要區分陳某的欠款是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法院的調查情況來看,陳某生前透支信用卡的58000元,其妻子確實不知情,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銀行舉證證明58000元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但銀行最終沒有舉證證明,所以58000元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陳某妻子確實是無需償還的。
其次,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本案中,銀行認為,陳某妻子及女兒繼承了陳某的房産,所以應當歸還58000元欠款,但法庭上,陳某妻子提交了還款證明、貸款明細,證實陳某生前欠的外債較多,其遺産早已被歸還錢款。
最終,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後判決,陳某妻子及女兒無需替陳某歸還58000元欠款,銀行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也駁回了銀行的訴求。
來源:都市快報 | 撰稿:林司楠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