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上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峰貪污、受賄案,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扣在案的貪污贓款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受賄犯罪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污罪。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4670.13萬餘元,其中180.49萬餘元未遂。
二、受賄罪。2006年1月至2022年春節前,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賽事承辦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66.469萬元。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登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登峰犯數罪,應予並罰。王登峰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及孳息,部分貪污犯罪係未遂,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潮新聞 | 撰稿: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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