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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公佈5起藥品網路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 | 2024-01-18 14:25:57    

   近日,國家藥監局網站發佈了第四批藥品網路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一、李某通過快手、微信無證經營藥品案

  2023年3月,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李某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通過網路銷售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等終止妊娠藥品,涉案貨值金額12.71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2023年9月,江西省萍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責令整改、沒收涉案藥品、沒收違法所得12.71萬元、罰款190.68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快團團入駐商家無證經營藥品案

  2022年9月,根據投訴舉報線索,重慶市沙坪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重慶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在拼多多旗下微信小程式“快團團”上,以團長賬號“貓家嚴選”銷售外用藥“日本久光貼”和“日本VG濕疹膏”,相關産品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涉案貨值金額279.31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2023年1月,重慶市沙坪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責令關閉銷售網頁、沒收違法所得8.67萬元、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郭某某通過微信銷售假藥案

  2022年3月,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河南省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郭某某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在明知他人銷售的醫美産品是假藥的情況下,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通過微信多次在劉某某等人處購買肉毒毒素,並以物流快遞等方式向全國各地進行銷售,涉案貨值金額4.62萬元。

  2023年7月,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法律法規規定,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處罰金9.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4.62萬元、禁止在三年內從事藥品銷售活動、並判決懲罰性賠償金13.85萬元。

  四、黃某某通過微網志、微信銷售假藥案

  2022年2月,根據公安機關移交線索,福建省龍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連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等部門對當事人黃某某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製作並通過微網志、微信宣傳銷售“疫苗解毒丸”,相關産品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涉案貨值金額11.5萬元。

  2023年8月,連城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五、拼多多、微信入駐商戶生産、銷售假藥案

  2021年1月,根據有關單位移送線索,福建省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黃某某、柯某某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在拼多多、微信銷售當事人自行生産的假冒黃道益活絡油等産品,涉案貨值金額947萬元。

  2022年6月,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判決被告人黃某某、柯某某犯生産、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100萬元;判處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消費提示

  通過網路購買藥品時,請關注兩個資質:一是藥品零售企業資質,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是否公示《藥品經營許可證》;二是藥品資質,所購買藥品是否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藥品註冊證書》。

  請勿通過社交軟體、短視頻內容發佈平臺等渠道,從無資質的商家或者個人處購買藥品。

  部分産品宣稱能治療多種疑難雜症,或者含有“藥到病除”等絕對化用語的,或者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資訊的,請謹慎購買,避免上當受騙。

  如發現無資質網售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請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

來源:潮新聞    | 撰稿:劉芫信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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