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瀋陽市最低氣溫近零下20攝氏度,李越圍著燒烤車烤火還是冷得直跺腳。即便沒有顧客,他還是想等一等再收攤。
2023年7月,發覺燒烤攤賺錢,33歲的李越便在網上聯繫到一家餐飲培訓機構。對方聲稱,培訓免費,只收取物料費。李越便報了名。可在培訓過程中,他先後被要求購買燒烤車等物料和教材,花費1.6萬元。
兩個月後,李越正式出攤,每天14時出攤,21時收攤,一天營業額不到500元。這讓他有些失望,“每個月的收入,勉強支付物料費和攤位費,到現在還沒回本。”
李越的遭遇不是個例。記者調查發現,一些機構以“免學費”“高收益”“培訓週期短”為誘餌,招攬有創業意願的人員前來培訓,實則暗藏騙局。
聲稱不收學費,實則收取高價物料費
被公司裁員後,李越萌生了創業的念頭。
“免費培訓上百種風味燒烤,幫助出攤指導,從攤位、經營等方面提供技術及經驗指導。月入10萬元,7天學會。”看到不收學費、簡單易學的燒烤培訓項目,李越動了心。
經過一週多時間的培訓,李越發現,除了購買1.6萬元的物料和教材,開燒烤攤所需秘制調料、特殊廚具等,都需從該機構處購買,且比上課時所謂的“學員價”貴了一倍。
發現被套路後,李越只能硬著頭皮繼續幹下去,“機構稱用料特製,我擔心用料不對會影響口味和客流,所以不得不繼續從機構處高價購買。”
創業浪潮下,部分行業因門檻低、市場大、資金回流快、投資靈活、風險小等優勢,成了不少人的熱門選擇。緊接著,各種創業培訓班應運而生。一些機構為創業者提供運營輔導、諮詢等培訓,對其日常經營和發展起到推動作用。不過,也有一些機構“假培訓、真騙錢”。
記者在某消費者投訴平臺搜索發現,有關創業培訓欺詐學員的投訴多達數千條,投訴內容包括饑餓行銷、虛假宣傳、誘導消費和包裝資質等。有學員投訴稱,花4萬元參加培訓、開設網店後,遲遲沒有開單,培訓機構客服誘導開通代管服務,學員表示不同意後“被拉黑”;有學員舉報稱,培訓機構與商家串通,營造虛假爆火客流;還有學員投訴稱,培訓機構承諾開店零收入即退學費,但實際上不予退款。
“門檻低不等於沒有門檻。想獲得好的收入,需要懂技術、花心思。僅憑短期培訓就想掌握盈利密碼,不現實。”在餐飲行業從業20年的羅永存説,“目前,市面上創業培訓的品質參差不齊,要麼只是入門培訓,教一些店舖行銷、成本控制等內容;要麼太高大上,教一堆行業閉環、賦能等網際網路詞彙,沒有聯繫行業實際。”
達不到收益便退款?都是套路!
記者檢索投訴平臺發現,加盟代理、加工種養、無貨源開網店等創業培訓套路繁多。
這些培訓機構多承諾達不到收益便退款。但實際上,“不退款”“不兌現承諾”是學員投訴最多的兩種情況。有的培訓機構收取高額學費,不按承諾退費;有的依託授課發展二級代理,學員招不到新客戶,機構便不予返錢;還有的機構將員工包裝成專家講師,從網上下載拼湊視頻當課程售賣。
機械加工專業的劉彬彬大學畢業後,一直沒找到合適的工作。2023年2月,他在網上看到“承包代理、輕鬆創業、月入過萬”的全自動排線技術培訓。該培訓機構聲稱全程指導、物料支援、免費運送、高價回收,學成後月收入達2萬元。他便簽了協議,交了2萬元學費,花6500元購買設備,又先後分3批進了4.3萬元的原料。
然而,1個月後,當劉彬彬把第一批成品交付給機構後,對方稱産品不合格;次月,又不合格;第三個月交貨時,還是不合格。他才發現自己被騙了。
劉彬彬拿著寫有“不賺錢可全額退款”的協議,到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後,得到答覆,“該機構的經營範圍不包括教育培訓,所簽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只能通過訴訟要回學費。”
就學費退還的問題,上海段和段(瀋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宇平表示,要根據培訓費的收取是否合法、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有效協議的條款是否有約定,以及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確定,“對於不合法或無效協議的培訓費,當事人可以要求退回,但是合法和有效協議,較難通過訴訟退回。”
此前,一些地方消費者協會曾發佈涉及培訓預付的消費風險提醒,稱預付式消費風險大,一些培訓機構因經營不善或資金鏈斷裂倒閉後,致使預付費用難以追討。
壓實網路資訊平臺責任,加強監管
針對創業培訓亂象,遼寧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王磊表示,問題的根源不是培訓,而在於不良機構利用網路資訊平臺的監管漏洞,抓住勞動者急於掌握一技之長的迫切心理,通過虛假宣傳和培訓進行牟利。
“加大監管力度,提高違法成本。”王磊建議,針對教育培訓類廣告,要細化專項法規、細則,由網信、公安、市場監管等多部門聯合監督落實資訊平臺的審查職責,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同時,適應産業發展趨勢,開展專業且高品質的職業技能培訓,做好就業指導、崗位推薦、公益培訓,紓解勞動者的困惑,幫助他們結合自身興趣、能力,選擇適合自己的培訓項目,增強職場競爭力。
孟宇平認為,治理創業培訓騙局,關鍵和難點在於如何斬斷不法機構利用網路平臺進行引流的鏈條,厘清引流平臺的法律責任,壓實平臺責任承擔機制。
孟宇平表示,根據網際網路廣告的相關規定,平臺經營者作為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對利用其資訊服務展示、發佈的廣告內容進行監測、巡查。
“對於創業者來説,越是低門檻、高回報的項目,越要多加警惕。不能被所謂的高收入蒙蔽。需要知道的是,收入是與自己的能力成正比的。”王磊表示。
來源:工人日報 | 撰稿:劉旭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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