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證監會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裁量基本規則》)公開徵求意見。《裁量基本規則》將進一步規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裁量,統一執法尺度,增強裁量公開性,實現裁量公正。
市場人士認為,《裁量基本規則》明確了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有助於明確市場預期,促進行政執法公開透明,縮小類似案件處罰的差距,維護市場公平正義。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裁量基本規則》有三大特點:一是行政自由裁量的合法化。明確在行政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這既符合複雜市場的現實情況,也為執法的合理性提供依據。二是自由裁量的標準化。在明確可以自由裁量的基礎上,也建立一套自由裁量的幅度和空間標準,有助於防止濫用自由裁量。三是執法的合理化。明確了輕微違法且無危害後果不罰、無主觀故意不罰等特殊情形下的免予處罰事項,有利於區分不同情形,使得證券執法更有針對性和教育性。
規範行政裁量權
證監會表示,規範行政裁量權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一環。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統一執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執法行為”。
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國辦意見》)也都就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提出相關要求。特別是在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2022年出臺的期貨和衍生品法大幅提高對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形勢下,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切實做到標準統一、梯次合理、公開透明,對於規範行政執法,穩定市場預期,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在系統梳理近年行政處罰實踐、廣泛調研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充分借鑒國內外成熟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研究起草了《裁量基本規則》。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致性”是執法水準的重要評價標準,同案不同罰或案件相似處罰不相似,會損害執法機關的權威,規範行使裁量權,是對執法機關的普遍希望。
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
具體來看,《裁量基本規則》共二十六條,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行政處罰裁量的定義、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對其含義和劃分方式作出明確,並分別規定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後進行處罰。
陳波認為,《裁量基本規則》的核心內容是量化了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金額區間,羅列了不罰、免罰、減輕、從輕、從重的具體情形。首先,這些條款有助於對齊不同地方證監局案件以及不同時間案件的處罰口徑,減小差距;其次,有助於監管對象對自身行為的法律後果建立預期,也有助於監管對象據以規範自己事前事中的行為和事後的補救措施。最後,明確輕重處罰的區間,對刑事、民事司法也有意義。公安、檢察、法院等單位可以據此判斷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對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的認定,可能影響刑事、民事責任的大小。
三是結合證監會行政處罰實際,明確裁量相關規則。其中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則、共同違法人的處罰規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則等。
關於行為個數和處罰次數問題,明確了“一個違法行為給予一次行政處罰”和“一事不二罰款”的基本規則。關於新舊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了“從舊兼從輕”和“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的適用新法”的基本規則。此外,結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國辦意見》等文件要求,明確推進“立體追責”和“行刑銜接”,明確證監會對派出機構行使處罰權進行監督、指導。
來源:證券日報 | 撰稿:記者 吳曉璐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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