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證監會網站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長城證券(7.620,0.03,0.40%)原副總裁韓飛因違規買賣股票,被沒收違法所得58684867.53元,並處以58684867.53元罰款,總計被罰沒近1.2億元。同時對其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韓飛,男,1974年出生。1997年6月起任職于長城證券,2005年2月至2022年4月涉案期間,歷任長城證券南寧民族大道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長城證券創新産品開發部副總經理、長城證券行銷管理總部副總經理、長城證券廣州天河北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長城證券南寧民族大道證券營業部臨時負責人、長城證券廣東分公司總經理、長城證券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及長城證券副總裁等職務,屬於《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買賣股票的證券業從業人員。
韓飛本人持有“韓飛”“韓浩”兩個身份證,韓浩身份證由韓飛長期持有並使用,經核查,韓浩與韓飛為同一人。韓飛實際控制並長期違規使用以“韓浩”、其父親“韓某超”、二嫂“張某蘭”、妻子“麥某笑”、妻妹“麥某鋒”等名義開立的共計六個證券賬戶。
2016年1月至今,“韓浩”等證券賬戶組共有140筆廣東省外下單、交易金額122066605.09元,其中137筆交易與韓飛出行記錄匹配,匹配金額118323258.57元,匹配度96.93%。“韓浩”等證券賬戶組具有交易品種集中、交易期限長、交易軌跡集中、交易頻率偏低的特點,且賬戶之間交易品種高度重合,資金去向均為韓飛投資、購房和消費等。綜上,“韓浩”等證券賬戶組與韓飛存在人員、資金、行為、交易設備高度關聯,結合賬戶的交易特徵、相關交易IP地址與韓飛工作及出行同軌跡等客觀證據,認定“韓浩”等證券賬戶組由韓飛控制使用。
處罰決定書顯示,韓飛使用“韓浩”等證券賬戶組合計交易金額4379755535.73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58684867.53元。
證監會認為,韓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於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同時,應當事人韓飛的要求,證監會于2023年9月19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經復核,證監會對韓飛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來源:證券時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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