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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罰款2萬元!嘉興南湖通報6起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 | 2023-11-03 19:17:22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範、警示作用,不斷提升嘉興市南湖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水準,推動該區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南湖區應急管理局通報6起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嘉興某電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案。

  2023年3月16日,南湖區余新鎮應急管理中心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嘉興某電器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對2023年新進員工吳某某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和培訓。執法人員當場出具《現場檢查記錄》,並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明確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時限。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産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的規定。

  2023年4月10日,南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浙江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高處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案。

  2023年3月16日,南湖區七星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浙江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未安排專門人員對高處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執法人員當場出具《現場檢查記錄》,並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明確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時限。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的規定。

  2023年4月10日,南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某快速電梯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3年2月,南湖區應急管理局根據線索,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快速電梯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進行取證調查。經查,該公司在對南湖區某小區電梯實施日常維護保養時弄虛作假,維保人員在未開展對電梯實施維護保養的情況下,將以前維保時拍攝的現場圖片發給公司並稱該電梯的維護保養已完成。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相關規定,已構成違法。

  2023年3月15日,南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嘉興市南湖區東柵街道某裝飾材料經營部儲存危險物品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3月2日,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和大橋鎮應急辦執法人員在對南溪路電器城倉庫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某裝飾材料經營部儲存危險物品油漆的倉庫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通風設施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執法人員當場出具《現場檢查記錄》,並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明確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時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産經營單位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規定。

  2023年3月15日,南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嘉善某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違法超限運輸案。

  2022年12月25日,南湖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X116(嘉善大道)嘉興方向 K6+380 通過檢測監控技術發現嘉善某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屬車輛(浙 FLxxx/浙 FAAxx 挂)超限運輸。

  該單位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車貨總品質、總長度、總寬度和總高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值。”的規定。

  2023年3月2日,嘉興市交通運輸局依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浙江省公路條例》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整(181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嘉興某貿易有限公司生産經營場所的疏散通道未設有明顯標誌案。

  2023年3月20日,南湖區解放街道應急管理中心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嘉興某貿易有限公司倉庫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産經營場所設有疏散通道但標誌不明顯。執法人員當場出具《現場檢查記錄》,並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明確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時限。

  嘉興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佔用、鎖閉、封堵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得出口、疏散通道。”的規定。

  2023年3月28日,南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對嘉興有貿貿易有限公司和負責人姚某分別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元)和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中國網    | 撰稿:通訊員 張嘉    | 責編:徐敏娜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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