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3月1日起施行 拒絕“碰瓷”

發佈時間:2020-01-15 10:07:27 | 來源:新京報 | 作者:程維妙 | 責任編輯:殷曉霞

關鍵詞:辦法,銀行保險,碰瓷,處理辦法,受理

《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3月1日起施行:

15個自然日決定是否受理 拒絕“碰瓷”

1月14日,銀保監會公告稱,近日印發《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處理工作,明確受理條件、不予受理情形、受理時限等。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舉報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受理:舉報事項屬於本機構的監管職責範圍;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有銀行保險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辦法》同時明確,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5個自然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舉報人。對比本次公告中提及的《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有調整,此前為“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實名舉報人要求告知受理情況的,可以通過電話或者書面方式告知。”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後及時開展對舉報的調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對被舉報的違法行為作出書面調查意見,並及時書面告知舉報人,但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不予受理的情形較此前部分文件有所增加,記者對比了前述《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其中不予受理情形僅有3條,而此次《辦法》中為7條,包括:已經受理的舉報,舉報人在處理期間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已經辦結的舉報,舉報人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予以解決的情形等。

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對記者表示,比如舉報要求銀行或保險機構給予民事賠償,就得上法院或仲裁機構,行政機關無法做出裁決,所以引導投訴人向司法機關尋求解決。金融業人士董崢也對記者表示,列出這些不予受理的情形,也是約束舉報者,不能信口雌黃,不能“碰瓷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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