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構建進程中,中國法院將會不斷探索服務與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司法路徑,與沿線國家深化司法領域的密切合作,共同為“一帶一路”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更大的貢獻。
2019年4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開幕式上發表重要主旨演講指出:“面向未來,我們要聚焦重點、深耕細作,共同繪製精謹細膩的‘工筆畫’,推動共建‘一帶一路’沿著高品質發展方向不斷前進”。人民法院作為改革、開放事業的堅決維護者、堅定推動者,在服務與保障“一帶一路”建設方面發揮著重要而獨特的作用。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實施《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一帶一路”意見二》),這是人民法院服務與保障“一帶一路”建設採取的又一創新性舉措,該意見的發佈和實施必將對“一帶一路”法治化水準的進一步提升起到巨大推動作用。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為服務與保障“一帶一路”建設密集出臺了一系列重要司法文件和改革措施,大力推動中國的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向高水準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並實施《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一帶一路”意見一》),該意見根據“一帶一路”建設的需要、借鑒國際法治成功經驗、結合中國的涉外審判工作實踐,在刑事司法合作、公正高效審理涉“一帶一路”案件、司法管轄權、國際條約和慣例的適用、外國法查明、國際司法合作以及支援國際仲裁等方面提出了諸多創新性司法舉措。2015年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繼發佈兩批共18件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2019年2月發佈了6件涉“一帶一路”建設的涉外商事海事指導性案例,統一相關裁判尺度和裁判標準,進一步推動各級人民法院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海事審判工作。2018年6月29日,根據《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西安成立第一、第二國際商事法庭,為“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提供了先進、高效的嶄新平臺,贏得國際社會普遍讚譽。
此次發佈並實施的《“一帶一路”意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落實《“一帶一路”意見一》的基礎上,總結人民法院服務與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成功經驗,將高品質共建“一帶一路”新目標、新舉措與我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最新實踐相結合,借鑒國際法發展最新成果及國際民商事審判先進理念,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合同效力和合同責任認定、國際海運、中歐班列、陸海新通道等案件的專業化審判機制、涉“一帶一路”建設專項貸款、絲路基金等法律問題、涉共建“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聯合實驗室等案件、“一帶一路”環境保護司法合作、智慧財産權保護、國際商事法庭機制完善、域外法查明平臺建設、擴大中國法適用等方面做出新的規定。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中國涉外民商事審判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最新進步,再次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國司法不斷開放和提升國際公信力的堅定信心和決心。
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深入推進,“一帶一路”涉及的法律領域更加廣泛,法律關係更加複雜,法律體系更加多樣。《“一帶一路”意見二》的出臺和實施,對於進一步創新完善涉“一帶一路”案件法律適用機制規則、創新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推動最終形成更廣範圍以規則為基礎的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全球性重大經濟合作發展規劃,“一帶一路”無論是從建設規模還是影響力等方面都是空前的,這就決定了“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的構建必然是一項前無古人的複雜系統工程。“一帶一路”建設是中國與世界各國開展經貿合作的百年大計,這也決定了其法治化體系構建必然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歷史進程,是一個隨著時代變化和“一帶一路”深入推進的實踐不斷豐富、完善的探索過程,不僅沒有先例可循,也絕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中國與沿線國家密切跟蹤“一帶一路”建設實踐,不斷推出創新性舉措,及時化解難題、應對風險和挑戰,持續夯實法治化體系的根基。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臺《“一帶一路”意見二》令中外法律界人士有理由相信,在“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構建進程中,中國的法院將會不斷探索服務與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司法路徑,與沿線國家深化司法領域的密切合作,共同為“一帶一路”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更大的貢獻。
(作者係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