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

發佈時間:2019-11-28 10:02:31 | 來源:人民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殷曉霞

關鍵詞: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固定資産投資

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加強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對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資本金比例,是促進有效投資、防範風險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優化投資供給結構的重要手段。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六穩”工作和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更好發揮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作用,做到有保有控、區別對待,實現有效投資和風險防範緊密結合、協同推進。《通知》就加強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工作提出四個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進一步完善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明確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適用範圍和性質,分類實施投資項目資本金核算管理,按照投資項目性質,規範確定資本金比例。

二是適當調整基礎設施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由25%調整為20%。機場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維持25%不變,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維持20%不變。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費公路)、鐵路、城建、物流、生態環保、社會民生等領域的補短板基礎設施項目,在投資回報機制明確、收益可靠、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適當降低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但下調不得超過5個百分點。

三是鼓勵依法依規籌措重大投資項目資本金。對基礎設施領域和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鼓勵項目法人和項目投資方通過發行權益型、股權類金融工具,籌措不超過50%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統籌使用本級預算資金、上級補助資金等各類財政資金籌集項目資本金,可按有關規定將政府專項債券作為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資本金。

四是嚴格規範管理,加強風險防範。項目借貸資金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股東借款、“名股實債”等資金,不得作為投資項目資本金。籌措投資項目資本金,不得違規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違反國家關於國有企業資産負債率相關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金融機構在認定投資項目資本金時,應嚴格區分投資項目與項目投資方,對資本金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投資收益、貸款風險進行全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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