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O”被遮罩:無視用戶隱私權利值得反思

發佈時間:2019-09-03 11:17:29 | 來源:新京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殷曉霞

關鍵詞:zao,隱私保護,用戶協議,遮罩,霸道條款

任何一家謀求長遠的正派企業,都不應該把發展的代價寄託于用戶隱私之上。

近日,變臉應用“ZAO”因用戶協議涉嫌侵犯用戶隱私而遭到質疑。輿論壓力之下,該軟體修改用戶協議,增加“刪除”功能。不過,9月1日,這款應用連結已被微信遮罩,無法訪問。

AI換臉有風險,使用請謹慎。這款瞬間火爆網路的換臉視頻應用,因為在用戶“隱私條款”設置上的“大尺度”,反而讓質疑聲反噬了産品本身的關注度。儘管目前,用戶協議中的相關條款已作出了修正,但事件帶來的警示意義不該隨著輿論關注的降溫而變得“雲淡風輕”。

輿論洶洶後,ZAO用戶協議中的“霸道條款”已多有刪改和收斂。可如果不是産品大火而引發深度關注,是否意味著這樣的“霸道條款”就永久“合理”存在下去?

按理説,儘管當前有關網路用戶的隱私保護邊界還存有一定的模糊地帶,但任何一家企業也不至於對用戶隱私保護“無知”到這種地步。就此而言,這款産品的邏輯或者説背後的盈利模式,恐在一開始就把用戶隱私保護丟在了一邊。

這些年,媒體也曝光過不少有侵犯用戶隱私之嫌的網際網路用戶協議,但把對用戶隱私資訊的“覬覦”展現得如此赤裸裸和“底氣十足”的恐怕不多見。一定程度上説,這樣的“霸道條款”,其實扮演了測試社會對隱私侵犯的“容忍度”的角色。而從輿論的廣泛吐槽、質疑和業內的一致批評來看,答案不言而喻。

其實,對任何新産品來説,有些錯誤和“測試”本不該一再出現,因為法律規定層面早有“標準答案”。如《資訊安全技術個人資訊安全規範》要求,個人資訊控制者開展個人資訊處理活動時應遵循“最少夠用原則”;《網路安全法》也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也就是説,在用戶隱私保護上心存僥倖,不只是冒犯用戶,也是對法律的挑釁。

一般而言,初創公司都會非常注重自己的形象與“合規性”。然而,這家公司的第一步顯然邁得“太大”。作為初創公司,如果“第一粒扣子”就係錯,未免是對企業前途的“豪賭”。

應該看到,不同於傳統行業一般把産品品質、服務態度排在第一位,網際網路企業的“隱私觀”,某種程度上是決定相關應用市場價值的一個基座,如果這個基座走偏,産品設計再“創新”,恐怕都會被用戶拋棄。一句話,一個致力於在用戶隱私資訊上“打歪主意”的企業,註定行之難遠。

不可否認,面臨AI等新的個人資訊保護環境,對於用戶的隱私保護,在法律和制度上,都還有諸多細化、完善空間。但是,任何一家謀求長遠發展的正派企業,都有責任杜絕在“弱隱私保護”上火上澆油,或者把企業的未來建立在弱隱私保護“紅利”的基礎之上。這次行業內部出現對“ZAO”的批評與反思,或許也代表了整個行業的一種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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