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物、拋物從天降,懸在城市上空的風險如何防

發佈時間:2019-07-16 16:19:23 | 來源:解放日報 | 作者:戚穎璞 | 責任編輯:劉夢雅

關鍵詞:墜物,風險防控,高空拋物,風險點,風險規避

  眼下正進入防汛防洪關鍵時期。昨天,中國氣象局分析稱,今年第5號颱風“丹娜絲”將在24小時內生成,預計登陸我國沿海地區。

  颱風“正在路上”,空中墜物防治再度成為熱點。伴隨高樓大廈快速增加,高空墜物成為新的“城市病”。今年上半年,上海就曾發生過多起建材脫落事件。而近期全國頻頻出現的高空墜物致人傷亡事件,背後更有不少人為因素。多年來屢禁不絕的高空拋物,除了文明素養問題,也已成為公共安全風險,並挑戰多個方面的治理智慧。

  墜物也好,拋物也罷,從天而降、不期而至的風險,已是高懸在城市上空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在這個夏天,從人、技術、制度等多個層面著手破題,將是上海面臨的緊迫考驗。

  統計數據顯示,上海擁有數萬棟高層建築,從樓上掉下的一塊小小玻璃,或是扔出一個小小垃圾袋,都可能危及行人安全。

  近年來,上海不斷加強空中墜物監管力度。今年4月起,上海加大對建築墜物的地毯式告知、排查和整治力度。聚焦房屋全生命週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明確品質安全監管主體——由上海市住建委負責房屋(含附屬設施)施工過程的品質安全監管;市房管局負責房屋(含附屬設施)竣工驗收(或交付使用)後的品質安全監管。關於建築維修和養護,《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也對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進行了梳理明確。

  不過,空中墜物種類繁雜、數量大,防不勝防。有物業專家坦言,除外墻保溫材料,墜物風險點還包括雨棚、空調外挂支架、晾衣架、照明設備等建築外挂物,以及玻璃、石材、金屬等建築幕墻。全市建築物體量龐大,防風險不能只依靠人海戰術,要建立全方位風險管控體系。

  同濟大學城市風險管理研究院院長孫建平表示,上海正在研究制定建築墜物風險管理體系,通過建立常態化管理機制,從源頭降低空中墜物發生概率。

  風險管理:應急轉向常態

  每一棟建築在綜合評估之後,都可以形成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警。

  實際上,墜物風險大小並不完全由建築高度決定。日前,四川北路商業街一家美食城就發生外墻水泥掉落,而這塊水泥僅位於二樓。在許多不屬於高層建築的老舊小區,懸挂在外墻的空調機和支架經日曬雨淋逐漸銹蝕,也會有脫落風險。

  目前,不少城市管理空中墜物存在以應急為主、“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問題。孫建平説:“制定經濟適用的管控體系,才能持續性、精細化防範風險,由事後應急處置轉變為事前主動管控與預防。”

  上海建築附著物設置、維護和管理,尚未形成完整資料庫。以玻璃幕墻為例,不同建造工藝、日常維護手法、所處地理位置,會影響墜物風險的發生概率。通過排查建築本體,形成風險清單和地圖,集納風險點,可方便管理者定期對建築進行“體檢”,及時更新狀態。

  在了解基本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建築墜物風險管控數據庫,針對不同建築狀態,分色預警、分級響應、分類處理、應急救援。數據涉及建築附著物設置人、施工方、所有人、使用人、相關企業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建築附著物底數、歷史事故、管理手冊等多類資訊。類似于氣象預警信號,每一棟建築在綜合評估之後,形成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不同顏色代表不同的風險等級。

  掌握風險後,誰來解決隱患?孫建平建議編制上海市建築墜物風險管理手冊,明確責任主體、實施主體。比如,對新增或更新既有建築附著物設置、管理等相關條例規範,配套形成相應的管理機制和技術、管理、工作標準。

  風險規避:引入市場機制

  保費與建築本體狀態掛鉤,建築風險越少,保費越低,風險越高,保費越高。

  上海建築物面大量廣,政府部門往往扮演空中墜物監管和“兜底”角色,但很難“完全包辦”。而風險排查又涉及建築領域專業知識,對居民、物業服務企業而言,存在一定門檻。因此,要引入市場機制,如保險機制,推行“安全綜合保險+風險單元自控+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運用社會力量和市場方式分擔風險、鎖定損失、強化風控。

  在保險期內,在被保險房屋所屬的樓宇範圍內發生高空墜物事故,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由於無法確定肇事者,受害者對該樓宇所有或部分相關住戶提起訴訟後,經法院依法判決由相關住戶分攤,其中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同樣可以按照高空墜物保險合同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去年,黃浦區率先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加強公共安全管理,提高城市風險抵禦能力。巨災保險共保體由3家保險企業組成,區政府作為投保人。保險期間,因遭受颱風、暴雨、洪水導致黃浦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及其室內家庭財産損失,以及因上述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導致身處黃浦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自然人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約定予以賠償。

  引入保險機制的目的不是事後賠償,而是加強前期風險管控。出於盈利目的,保險公司會尋求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檢測,達到管控風險的目的。保費可與建築本體狀態掛鉤:建築風險越少,保費越低,風險越高,保費越高。由此引導和激勵建築業主主動排查風險。“政府發揮核心作用,引入市場主體、社會力量,才能建立多元共治的管理機制。”孫建平説。在建立保險機制方面,盡可能降低社會和市場成本。比如,具體保費以政府出資為主,居民出資為輔;同時,政府引導保險公司成片承保,通過規模化降低運營成本。

  與建築物自身的墜物風險相比,人為拋物牽涉的因素更複雜,治理也常陷入困境。肇事者難追溯、查到了難約束、約束後易反彈,是困擾居民區整治高空拋物的三大癥結。在距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不遠的某高層小區,居委會負責人坦言,由於小區內幾幢高層住宅分佈密集,且每棟樓都有400余戶居民,一旦樓下發現高空拋下的物品,想要追溯肇事者就像大海撈針。

  有人認為,扔小袋垃圾不會傷人

  記者走訪市中心曾發生高空拋物的居民區,發現幾個共同點:其一,高層建築分佈密集,一些高層居民樓一棟樓有幾個門洞,意味著橫向的一層樓有十幾戶甚至20多戶居民,再乘以超過20層的樓高,一旦大樓周邊發現高空拋物,很難從400余戶居民中鎖定目標。其二,這類小區綠化設施較好,個別居民抱著“反正扔也是扔進草叢裏”的心態,認為扔一小袋垃圾並不會砸傷人。

  更關鍵的是,持有這樣危險想法的人並非少數。有居委幹部無奈地説,即便碰巧有居民看到鄰居高空拋物,居委會到府了解情況,肇事者也會反問“有證據嗎?”也有高空拋物者狡辯:“東西我放在窗臺,風太大被吹下去的。”

  遇到此類情況,居委會一開始採取的大多是宣傳勸阻。小區保潔在清理現場殘留物後,居委會在相關樓道內外張貼告示,告示上一般會影印拋物現場的照片用作警示。

  這樣“溫和”的宣傳並不見效。不少居民區會著手展開第二步,即加裝探頭。然而,這裡又涉及兩個關鍵問題——施工成本與居民隱私。

  查拋物源頭,朝天探頭最理想

  一高層小區的物業經理告訴記者,對搜尋高層住宅高空拋物的源頭來説,在小區內加裝朝向天空的探頭最理想。假設要在一幢30層的居民樓周圍,獲取能覆蓋到頂樓的監控範圍和相應的清晰度,大樓外需安裝約30個攝像頭,安裝與後續維護成本至少超過20萬元。

  有居委會和居民提出共同的疑慮:是否要為了找出個別行為不端的居民,而在整個小區增加探頭,這對其他遵紀守法的居民是否有所不公?

  因此,到了整治高空拋物的第三階段,居委會、物業和業委會就必須擰成一股繩,要讓居民自治和共治起作用。

  徐匯區田林街道的高層小區欽州花苑,由於不少住戶當年都是從外區動遷而來,幾十年的老鄰居有著默契和信任,居委會便從中選出一批樓組長作為自治骨幹。近年來,小區前後組織過三次針對高空拋物的大型宣傳,由樓組長“帶”居委幹部到府,向居民宣傳講文明、勿拋物的重要性,講述高空拋物的危害。阿姨媽媽們掏心掏肺的講述,常常能獲取大批居民的“同理心”。但還有一部分群體是自治過程中居委會需逐個擊破的。

  記者了解到,目前房屋仲介在租賃合同中一般不會寫明禁止高空拋物,更沒有標明相關法規對高空拋物的懲戒措施。於是,一些租戶抱著“反正住幾個月就走”的心態,偶爾拋下一些自認為重量較輕的生活垃圾,煙頭、水果皮、餐巾紙是最常見的拋棄物。

  是否有更好的辦法,將“技防”與“人防”結合得更精準、易於被居民接受,仍需要持續探索。

  對於高空拋物這種“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很多市民都有深刻記憶。2015年4月,楊浦區工農公園外一居民樓內,有人從高空向公園拋擲一隻空酒瓶,砸中一名正在公園內打牌的老人,致其死亡;今年5月14日,上海一小區內一塊石料從天而降,砸中一名83歲高齡的老太太,送醫後呼吸心跳漸無,老人最終也宣告死亡……

  今年以來,全國各地發生的高空拋物傷人事件中,多起肇事者為未成年人。今年7月2日,貴陽某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傷人事件。經警方調查,一個10歲男孩將滅火器從樓上扔下,砸中樓下行走的中年婦女,導致其頭部受傷,最終搶救無效身亡。東莞也曾發生過一起類似事件,一位老人抱著3個月大的外孫女在小區裏散步,一隻蘋果從天而降砸到女嬰頭上,造成女嬰重型顱腦損傷,肇事者是一名住在24樓的11歲女童。

  同樣的情況在上海也有發生。近期,上海松江公安分局方松派出所社區民警在走訪社區過程中,接到一小區居民反映,19號樓時常有玩具從高空拋下,雖沒有造成人傷物損,卻威脅居民安全。民警挨家挨戶排摸詢問,最終在17樓找到拋物者,竟是一名6歲孩子。孩子説,因為玩具壞了,便從窗口扔下。直到民警找到府,孩子家長才知道這一情況。“有些家長平時疏于對孩子的管教,就算有高空拋物等不文明行為,也不加以正確引導,放任孩子成為高空拋物的‘黑手’。”

  “對於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家長承擔監護責任。如因孩子高空拋物造成人傷物損,家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律界人士表示,當不諳世事的“熊孩子”成為高空拋物肇事者,首先要承擔責任的就是家長。這是法律規定監護人的義務。

  他山之石
  新加坡:肇事者房子被強行回購

  新加坡法律對高空拋物行為予以明確認定,只要對公民生命和財産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行為,必須予以約束和管制。新加坡有關部門專門制定相關法規,高樓拋物肇事者不僅要坐牢、罰款,根據情節輕重,國家建屋局還可按原來的售房價格或建屋局規定的價格強行收購肇事者住宅。

  新加坡一些小區在業主入住時,要求業主簽字保證不做破壞環境的事,並遵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責令搬走”的規定。曾有3戶人家從高空拋下1個玻璃酒瓶、1個榴蓮殼、1個塑膠容器和3個玻璃杯,被人告發後,他們分別被判坐牢18個星期、1個星期和3個星期。他們出獄時又接到通知:國家建屋局以低於市場價格強行收購了他們的住房,限令其在規定時間搬出住房。

  日本:“天眼”系統監控,社區聯動

  日本民法規定,有關建築物的附屬物如玻璃等(非人為故意)落下致人傷害或死亡,建築物的佔有者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日本在偵查高空拋物事件的過程中,有兩個特別重要的基礎設施:一是“天眼”系統,即廣覆蓋、多角度的城市監控系統,此類裝置不僅有助於對高空拋物調查取證,而且能對拋物者形成震懾;二是社區協調組織,類似事件發生後,如果有類似與該區域居民相熟悉的組織機構,就會去呼籲和倡導居民目擊舉證,維護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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