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自由攜號轉網還需鞭策運營商

發佈時間:2019-03-11 15:28:56 | 來源:北京青年報 | 作者:馮海寧 | 責任編輯:殷曉霞

關鍵詞:運營商,攜號轉網,資費套餐,號碼攜帶,吐槽

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今年“在全國實行‘攜號轉網’”。工業和資訊化部部長苗圩也表示,年底之前實現所有手機用戶自由攜號轉網。對此,三大運營商也態度積極。

“攜號轉網”2010年起就在個別地方試點,但效果不太理想。去年12月1日起,天津、湖北、雲南、江西、海南5個試點省市正式啟用新的攜號轉網受理流程,效果仍在觀察中。從上述報道來看,“攜號轉網”今年將實質推進、全面推進。

這無疑是廣大用戶的福音。用戶一旦在全國範圍內自由“攜號轉網”,就可以選擇網路好、服務好、資費低的運營商,這必然降低消費成本、提升消費體驗。對運營商而言,雖然面臨老用戶流失風險,但也面臨新用戶增長的機遇,就看如何把握。

從過去試點情況看,“攜號轉網”難實現有技術原因,這次,有運營商表示,儘快完成網路建設和系統改造準備工作,確保“攜號轉網”在全國範圍內儘快實行。這是否意味著“攜號轉網”暢通無阻呢?筆者以為,恐怕沒有這麼簡單,從網友吐槽就能發現其中的問題。

比如天津啟動新受理流程後,有網友三次嘗試不成功,運營商最後給出的理由是,一方面是用戶參與了話費預存活動;另一方面,用戶辦理了特殊優惠限制業務,影響攜轉辦理。至於能不能協商解決限制性規定或合同以“攜號轉網”,則不得而知。

再如,有消費者反映自己的手機靚號合約期29年,更有甚者,手機號合約期長達99年。雖説用戶之前與運營商簽有協議,用戶在協議有效期內辦理“攜號轉網”屬於違約,但是,雙方之間能否協商解決合同問題,以便實現“攜號轉網”呢?

根據《行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號碼攜帶應當滿足七個條件,其中,申請人與攜出方簽訂有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的,申請人應當事先與攜出方解除在網約定期限限制。號碼攜帶可能影響與攜出號碼相關聯的號碼付費或資費套餐使用的,申請人應當事先在攜出方辦理相關業務變更。但攜出方並不積極配合辦理,原因是,運營商出於業績需要,不想讓自己的“盤中肉”流到競爭對手的口中。所以,要想今年實行全國範圍內自由攜號轉網,不能只看運營商公開表態,還要看其實際行動。如果言行不一,應該採取有效辦法鞭策運營商,讓運營商積極主動支援“攜號轉網”。

怎麼調動運營商的積極性?筆者以為,應當採用“胡蘿蔔+大棒”的方式,即有獎有罰。比如,用戶反映服務態度好、辦理效率高、未設置障礙的運營商,應該在國企考核方面加分。而對於用戶反映設置障礙多、不積極辦理攜轉的運營商,在績效考核中應該減分。

同時,由於運營商單方面制定的不合理規定或者不合理合同條款影響到部分用戶自由“攜號轉網”,應當進行全面清理和規範。也就是説,只有清除掉影響自由“攜號轉網”的所有障礙,才能實現預期目標,這需要從運營商入手,從現實問題入手。

既然政府工作報告指出今年“在全國實行‘攜號轉網’”,主管部門也承諾年底之前實現所有手機用戶自由攜號轉網,這意味著有關方面有信心實現目標,有決心清除障礙,效果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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