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

發佈時間:2019-03-11 15:26:45 | 來源:光明日報 | 作者:趙炳昊 | 責任編輯:殷曉霞

關鍵詞:四梁八柱,徵用制度,立法功能,代際差異,投資促進

【專家解讀】    

3月8日,外商投資法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如果該草案最終得以通過,那麼這部法律將取代原有的“外資三法”(編者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成為我國第一部統一的外資法典。

長期以來,我國有關外商投資法律實體組織形式是兩套體制並行,由於立法的代際差異與立法功能與價值追求的異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和“外資三法”存在一些重疊和衝突。商事組織法的發展趨勢是兩套機制並軌,消除相互矛盾。定位於確立外國投資準入、促進、保護、管理等方面基本制度框架和規則的外商投資法草案,脫胎于商事組織法的“外資三法”,但又在諸多方面整合、超越了“外資三法”。

外商投資法草案有不少亮點。首先,明確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並且在準入後強調了外商投資企業所享有的公平、平等待遇。草案實現了內外資企業在融資渠道的平權,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其次,外商投資法草案制定並規範了外商投資的徵收、徵用制度,明確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同時明確規定“徵收、徵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這在事實上肯定了徵收補償的全部賠償原則。再次,草案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産處置所得、智慧財産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體現了外匯管理規定的不斷簡化、投資便利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外商投資法草案實現了與我國經濟管理機關對國民經濟運作中一般企業關於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秩序維護、社會平衡、宏觀調控、可持續發展等管理制度的銜接。

毋庸置疑,外商投資法草案一方面將長期以來我國管理外商投資的經驗教訓和鼓勵保護措施以立法方式吸收確定下來,另一方面也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創設了一系列外商投資管理制度。例如,明確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産權,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創立了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並規定了對違反資訊報告制度的罰則。

此次提請大會審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外資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成果通過立法予以鞏固,規定了外資法律的主體與核心部分,全面系統地規定了我國有關外國投資的概念、基本形式、法律原則、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以及其他一些共同的法律問題。草案也是我國商事組織法的一次協調和梳理。草案如能通過,必將進一步促進、保障和規範外商投資活動,提高外資工作法治化水準,建立起新時代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推動全面依法治國戰略深入實施。

   (作者:趙炳昊,係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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