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涉“一帶一路”建設專題指導性案例,旨在統一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審判法律適用,實現類案同判。這是最高法發佈的第21批指導性案例,共6件,主要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保函欺詐糾紛、海難救助合同糾紛、信用證開證糾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糾紛等問題。
據介紹,本次指導性案例回應了類似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案件中反覆出現但仍有爭議的法律問題,或者新類型案件的裁判規則。最高法將探索涉“一帶一路”建設中涉外商事海事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的裁判標準和司法導向。
指導案例107號“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訴蒂森克虜伯冶金産品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準據法適用問題,以及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根本違約的認定問題,明確了裁判規則,對類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具有較強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108號“浙江隆達不銹鋼有限公司訴A.P.穆勒—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旨在明確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如果托運人變更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難以實現或者將嚴重影響承運人正常營運,承運人可以拒絕托運人改港或者退運的請求,但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不能執行的原因。本案根據合理平衡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利於維護良好的航運貿易秩序。
指導案例109號“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東方置業房地産有限公司保函欺詐糾紛案”,就獨立保函欺詐例外的認定標準、獨立保函欺詐糾紛的有限審查原則、獨立保函欺詐例外的例外原則等問題明確了裁判標準,對獨立保函欺詐糾紛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示範和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110號“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訴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香港安達歐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旨在明確在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對雇傭救助合同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該案例確認的裁判規則解決了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件中的重要問題,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適用規則。
指導案例111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荔灣支行訴廣東藍粵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證開證糾紛案”裁判要點對提單的物權憑證屬性,以及提單持有人享有何種權利等疑難法律問題作出了明確判斷,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對於統一該領域的法律適用標準具有標桿意義。
指導案例112號“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明確了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一次事故、多次事故的判斷標準。該案例確認的裁判規則有利於規範海上航行秩序,有效維護養殖戶們的合法權益,為類似案件審理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裁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