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23日電 (記者陳勁松)記者今天從民政部舉行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民政部公佈《慈善組織資訊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8年9月1日開始施行。
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健在會上介紹,《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資訊公開的目的和原則,即規範慈善組織的資訊公開行為,保護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明確慈善組織的資訊公開應當遵循真實、完整、及時的原則;明確資訊公開的內容和渠道,《辦法》規定慈善組織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資訊平臺上公開資訊,並規定了七類需要公開的資訊內容;明確資訊公開的監管措施,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社會公眾可以就慈善組織資訊公開中的違法行為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民政部門依法對慈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和信用懲戒。《辦法》還規定了對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處理。
李健説,《辦法》從三個方面對具有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提出特別要求:一是要求公佈在本組織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公佈本組織出國(境)的經費、車輛購置及運作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監督慈善組織是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二是要求公開募捐活動全過程對外公開,也就是事前、事中、事後都要公開相應的內容,滿足社會監督的需要。三是要求慈善項目至少每三個月公佈一次進展情況,項目結束後還要做全面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