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環境須加快完善,具體政策須加快明確
自《慈善法》施行以來,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正在形成,慈善活動的規範化明顯增強,中國開始從傳統慈善階段走向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慈善時代。慈善事業應該在《慈善法》的指引下快馬加鞭,創造更加完備的政策環境來落實法律精神。
首先,稅制環境須加快完善。《慈善法》明確了稅收優惠原則並明確允許企業的慈善捐贈可連續三年合計計算減免稅收的額度,這對愛心企業、對慈善事業都是重大利好。應該以此精神為引導,增強稅收減免政策的操作性,如個人捐贈申請減免個人所得稅,應該有更便利的途徑。另外,股權、不動産等捐贈和慈善信託等稅收優惠政策應該加快出臺。還有,關乎慈善事業長遠發展的遺産稅、贈與稅等可以抓緊研究。
其次,監管政策需寬嚴相濟。對慈善活動進行有效監管是確保其健康發展的前提,對偽善者及違規違法者則需要嚴格處置。在嚴格監管的同時,還需要重視併發揮好機構自律與行業自律的作用,對有心為善且實質行善的機構應多提供服務與幫助。這將更有利於激勵人心向善、人人行善,亦有助於慈善組織在發展中走向成熟。監管政策需要在確立明確的價值導向時給所有參與慈善活動的組織與個人以穩定的預期。
再次,具體政策須加快明確。例如,《慈善法》中明確規定對扶貧濟困捐贈實行特殊優惠政策,但到底體現在哪些方面應當加快明確,以引導公眾積極投身扶貧濟困。慈善信託要發展,需要放鬆對委託人人數、委託人資金額度以及合約方式的管制。慈善組織的投資運營亟待更加清晰的政策指引。還有,《慈善法》規定的慈善設施用地可依法申請國有劃撥土地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援等等,都需要更加具體明確的政策來促落實。服務型慈善組織的發展亦需要創新慈善組織認定辦法並與各類養老、育幼、助殘組織緊密聯動。
總之,慈善事業應當按照新時代的目標與要求,加快發展步伐,以全面發揮出潤滑社會關係、促進成果共用、彌補社保不足、實現參與者的社會價值等多重功能。
(作者為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本報記者潘躍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