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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臺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品質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安徽省近日出臺《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規定》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明確應當公開徵求意見、聽證、民意調查的決策事項,細化公開徵求意見的渠道和途徑,遴選聽證參加人的具體方式,完善公眾意見處理方法,建立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為提高專家論證品質,設定了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入庫專家、專業機構的基本條件,細化提出了參與論證的專家數量;對專家和專業機構的論證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並探索建立專家論證意見反饋機制。

《規定》拓寬風險評估事項範圍,將制定或調整事關公共利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等事項,明確納入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的事項範圍,以有效防範決策風險,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規定》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和合法性審查機制,規定了公平競爭審查事項、審查方式和審查內容以及審查結果的處理等,將公平競爭審查的實踐經驗法制化。明確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規定》對探索性改革事項建立決策容錯機制,對按照《規定》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式決策、執行,且盡職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或者減輕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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