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分享到 0

《民法典》讓權責更清晰 讓體育更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於很多體育從業者、參與者來説,新增的“自甘風險”條款格外受到關注。該條款明確指出:“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在法治體系裏,“自甘風險”是通用、普適的原則。對於體育從業者、參與者來説,也是約定俗成的。但在具體執行層面,一旦發生糾紛,往往會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比如進行業餘體育比賽,即便不是客觀故意,造成了參與者受傷,組織者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再比如賽事組織者即便做到了告知義務並做好保障措施,出現意外,也有受害者尋求賠償並勝訴的案例。

從這個意義上講,“自甘風險”條款加入《民法典》,體現了尊重個體自由、合理分配風險責任的理念,有利於促進全民理性、健康、文明、積極地參加文體活動。

社會發展進程往往也是法治發展的進程,體育領域同樣如此。近些年包括《體育法》等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條文的出臺,促進了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隨著全民健身、健康中國上升為國家戰略,在全民健身、一些體育賽事組織過程中經常出現這樣那樣的糾紛,這也是《民法典》新增“自甘風險”條款的意義所在。該條款的出臺,有利於清晰責權利,讓體育活動參與者、組織者在更受保護的情況下開展體育運動,也讓體育活動的參與者對於運動可能産生的風險更加了解,更加科學、有數地參與鍛鍊,督促活動組織方做好前期工作,降低風險。

誠如專家所説,這次立法將“自甘風險”條款納入是一次極大的進步。無論是社會公共利益,還是個人長遠利益,都需要國家用法律來協調風險關係,其傳遞的法治理念,對於體育運動發展大有裨益。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