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健身氣功競賽活動公正、公平、有序規範發展,根據《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第21號令),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健身氣功裁判員(以下稱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註冊、分級管理。
第三條國家體育總局對我國(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健身氣功項目裁判員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管。各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健身氣功項目相應等級裁判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省(區、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局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或協會)、地方各級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或協會)、北京體育大學、中國健身氣功協會認定的院校、行業等負責健身氣功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以下簡稱技術等級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地(市)級、縣級無健身氣功協會的,由本級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或上一級健身氣功協會負責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健身氣功項目裁判員技術等級分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獲得國際健身氣功聯合會裁判技術等級認證者,統稱為國際級裁判員。
第六條中國健身氣功協會負責我國(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國際級裁判員註冊和日常管理工作,並對我國國際級裁判員在國內舉辦的健身氣功競賽執裁工作進行監督。國際健身氣功聯合會對國際級裁判員管理有其他規定的按其他規定辦理。
第七條中國健身氣功協會負責健身氣功各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具體負責對健身氣功國家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管理。
省級健身氣功協會負責健身氣功一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具體負責對健身氣功一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管理,並報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備案。
地(市)級、縣級健身氣功協會負責相應健身氣功二級、三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管理,並報相應的上級健身氣功協會備案。
北京體育大學、中國健身氣功協會認定的院校、行業等負責本單位健身氣功一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管理,並報當地省級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或協會)和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備案。
第二章 裁判員委員會
第八條中國健身氣功協會設立健身氣功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稱裁委會),在中國健身氣功協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健身氣功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健身氣功裁委會可在相應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或協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相應健身氣功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裁委會負責制定裁判員發展規劃;制定裁判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裁判員培訓、考核;負責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註冊;提出對裁判員的獎懲意見;研究制定國內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的補充規定。
裁委會在進行評審時,除考核理論和技術成績外,應結合申報者的實際執裁能力、組織活動能力和品行鑒定及貢獻情況進行綜合評議。
第十條裁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員若干人。
裁委會主任由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技術委員會主任兼任,副主任由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和知名專家兼任,委員由技術委員會的委員、有威望的國家級裁判員組成。原則上國家級裁判員不少於5人。
省(區、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局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或協會)、地方各級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或協會)可參照中國健身氣功協會裁委會的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名單應向相應的上一級健身氣功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佈。省級裁委會名單中國家級裁判員不少於3人;地級裁委會名單中一級裁判員不少於3人;縣級裁委會名單中二級裁判員不少於3人。
北京體育大學、中國健身氣功協會認定的院校、行業等可參照中國健身氣功協會裁委會的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名單中國家級裁判員不少於3人,裁委會名單應向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技術等級認證
第十一條凡思想品行良好,熱愛健身氣功事業,積極參加健身氣功活動,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健身氣功競賽裁判工作的18周歲以上至62周歲以下人員,均可申請健身氣功裁判員技術等級。
第十二條健身氣功裁判員晉級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考試。等級認證考核的內容包括基礎理論、功法技術、裁判現場模擬和品行鑒定等。
功法技術考試內容為國家體育總局編創推廣的健身氣功功法,統一使用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不帶密碼詞的功法音樂,評分標準按照新修訂的《健身氣功競賽規則》執行。功法技術考試必須達到7.5分以上才能進行後續的考試。
基礎理論考試實行百分制,採用閉卷考試方式。內容包括健身氣功競賽規則、裁判法和健身氣功專業知識等。考試成績達到75分以上。
模擬打分考試實行百分制,由學員根據錄影進行現場打分。考試成績達到75分以上。
品行鑒定重點審查申報人員是否有現實從事邪教及有害功法傳功活動。
各級健身氣功協會按照工作計劃進行健身氣功裁判員技術等級晉級工作,理論和功法技術考試須全程錄影,晉級材料、電子材料、錄影材料須保留3年以上,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有權抽查考試的組織情況。
第十三條具備申請相應等級條件的裁判員,由本人填寫申請表,參加培訓、考試合格後,經所在地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或協會)簽署意見,報上一級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或協會)備案。經審批授予各等級稱號的裁判員,由審批部門頒發健身氣功裁判員等級證書。
三級健身氣功裁判員認證標準:能夠隨機演練總局推廣的1套以上健身氣功功法,或獲得中國健身氣功3段及以上或3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以上者,掌握和運用健身氣功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夠勝任地(市)、縣級健身氣功比賽活動裁判工作者,參加當地組織的正規培訓且成績合格。
二級健身氣功裁判員認證標準:能夠隨機演練總局推廣的2套以上健身氣功功法,擔任三級裁判員滿1年,擔任地(市)級健身氣功比賽裁判員或縣級比賽裁判長以上,或獲得中國健身氣功4段及以上或2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以上者,能夠掌握和正確運用健身氣功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獨立擬訂競賽規程,並具有競賽組織能力,參加當地組織的正規培訓且成績合格。
一級健身氣功裁判員認證標準:能夠隨機演練總局推廣的3套以上健身氣功功法,擔任二級裁判員滿2年,擔任省級健身氣功比賽裁判員或擔任地(市)級健身氣功裁判長以上,或獲得中國健身氣功5段及以上或1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以上者,熟練掌握和正確運用健身氣功比賽規則和裁判法,能擬訂完善符合實際的競賽規程,並具有競賽組織能力,參加當地組織的正規培訓且成績合格。
國家級健身氣功裁判員認證標準:能夠隨機演練總局推廣的4套以上健身氣功功法,任一級健身氣功裁判員滿3年,擔任全國(國際)健身氣功競賽裁判工作,或省級健身氣功裁判長以上,或獲得賽區優秀裁判員稱號2次以上,或獲得中國健身氣功段位6段及以上或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者,精通和熟練運用健身氣功規則和裁判法,並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準、較豐富的執裁經驗和競賽組織能力,參加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組織的正規培訓且成績合格。
國際級健身氣功裁判員的認證標準:由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審核推薦,並符合《國際健身氣功裁判員等級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健身氣功裁判員等級證書、服裝由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統一製作。證書由評審單位向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統一購買後頒發,服裝由裁判人員根據本人意願購買,參加全國性健身氣功比賽須著統一裁判服。
第四章 裁判員註冊管理
第十五條申報中國健身氣功協會裁判員等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身氣功裁判員等級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證件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
(三)擔任縣級、地級、省級、國家級比賽裁判工作的證明,賽區優秀裁判員稱號證書,或相應段位或相應指導員材料證明;
(四)持有已授予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的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內有相應比賽總裁判長的親筆簽名。
第十六條 健身氣功裁判員實行註冊管理制度。各等級裁判員實行屬地管理,已獲得裁判員等級者由具備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或協會)每2年註冊1次,註冊時間為偶數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註冊年齡為60周歲以下,但不收取任何費用。受到賽區或審批單位處罰,或2年內未擔任裁判工作和未參加裁判學習者,暫停註冊1次。連續2次未經審批單位註冊的裁判員,等級稱號自動取消,其裁判員證書失效。
第十七條結合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官網建立健身氣功裁判員註冊資訊數據庫,將裁判員姓名、年齡、技術等級、註冊申報單位、技術等級認證時間、競賽裁判工作記錄、裁委會對裁判員工作的考評意見以及參賽單位對註冊裁判員的評價意見等納入數據庫,便於註冊和管理。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十八條 健身氣功競賽活動的主辦單位負責選派裁判員。全國性比賽的總裁判長、副總裁判長、裁判長職務由國家級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等級為一級(含)以上;省級比賽的總裁判長職務由國家級裁判員擔任,裁判長職務由一級(含)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等級為二級(含)以上;地縣級比賽的總裁判長職務由一級(含)以上裁判員擔任,裁判長職務由二級(含)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等級為三級(含)以上。
第十九條 健身氣功裁判員選派遵循公開、擇優、中立的原則,兼顧地區、院校和行業,賽前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裁判員參加競賽執裁實行回避制度。在賽區工作中應自覺切斷與運動隊的聯繫。臨場執裁採取實時監督制度,確保裁判員公平執法。
第二十一條健身氣功各級賽事應在比賽結束後由總裁組對參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員進行評議,並由總裁判長在裁判證書上簽字。
第六章 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 健身氣功裁判員守則
(一)堅定政治方向
(二)熱愛體育事業
(三)業務精通熟練
(四)公正執裁評判
(五)恪守職業道德
(六)堅持廉潔自律
第二十三條 健身氣功裁判員的權利
(一)參加相應等級的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裁判員的學習和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委會的工作開展,對於不良現象進行
舉報;
(四)享有參加健身氣功競賽時的相關待遇;
(五)對做出的有關處罰有權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 健身氣功裁判員的義務
(一)自覺遵守各項規定,廉潔自律,恪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執裁;
(二)主動鑽研和熟練運用健身氣功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三)積極主動參與健身氣功賽事及相關活動;
(四)主動承擔並參加各類裁判工作,參加相應等級的培訓及註冊;
(五)主動服從管理,各級裁判員應邀參加國際性、跨國(或地區)、全國性、跨省區市健身氣功比賽執裁或功法教學工作的,須報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備案;其中,國家級和中國國內的國際級裁判員須報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批准。
第七章 考核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各省、地(市)、縣級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或協會)、北京體育大學應每2年對相應等級的註冊裁判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每2年舉辦一次國家級裁判員晉級培訓班;已獲得國家級的裁判員每2年參加一次註冊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七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的處罰: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的處罰視情節可分為:警告、取消若干場次執裁、取消執裁1—2年、降低裁判等級、撤銷裁判等級、終身禁止執裁。
(一)警告:組織觀念淡薄,作風散漫,未經請假批准,不按時報到;不遵守賽區管理規定,相互議論競賽結果,造成不良影響的;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的在臨場執裁中出現明顯漏判、錯判的。
(二)取消若干場次執裁:在賽區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不按時參加賽前裁判學習和考試不合格的;在同一比賽中受到兩次警告或未按規定主動提出臨場回避的;有礙公正執裁行為的。
(三)取消執裁1—2年: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在執裁中多次出現明顯錯判、漏判等較大工作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降低裁判等級: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多次出現明顯反判、錯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誤,造成較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撤銷裁判等級: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多次出現異常反判、錯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誤,比賽場面嚴重失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有較大失誤或偏袒行為且拒不接受糾正意見和競賽監督的。
(六)終身禁止執裁:經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查實參與暗箱交易,操控比賽,收送錢物等非法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將視情節處以警告、取消執裁1—2年、撤銷裁判等級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違規違紀裁判員的處罰程式:
(一)對裁判員的處罰由裁判長提出,總裁判組同意後執行;對裁判長的處罰由總裁判組提出,仲裁委員會同意後執行;對總(副總)裁判長的處罰由仲裁委員會提出,裁委會同意後執行;對仲裁委員會成員的處罰由裁委會提出,報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同意後執行。
(二)對違規違紀裁判員在1個月內做出相應處理,並在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官網通報批評,同時書面通知該裁判員所在註冊單位。
(三)裁委會、仲裁委員會、總裁判組等未能履行職責,對裁判員違規、違紀行為未能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的,須向中國健身氣功協會做出書面説明和檢查,並接受相應的批評教育和處分。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或協會)、北京體育大學、中國健身氣功協會認定的院校、行業等按照第七章要求,對相應等級的違規違紀裁判員做出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省(區、市)健身氣功主管部門(或協會)、北京體育大學、中國健身氣功協會認定的院校、行業等應當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9月1日起,與《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1號)配套施行,原《健身氣功裁判員管理暫行辦法》(氣功字〔2008〕118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