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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促進和規範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

近年來,在民政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的各類社會體育俱樂部數量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大,為促進全民健身、競技體育和體育産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總體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不規範。為鼓勵、支援社會體育俱樂部規範有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發展以人民為中心的體育,鼓勵支援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引導社會體育俱樂部更加注重社會效益,強化社會責任,提高行業自律水準,不斷壯大各級各類社會體育俱樂部,使社會體育俱樂部成為推動體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為建成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做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注重培育,加快發展。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推動社會體育俱樂部更好地普及體育運動、促進體育事業發展。

——分類施策,區別發展。明確民辦非營利性社會體育俱樂部和營利性社會體育俱樂部不同的發展定位,堅持分類施策、專業引導,鼓勵支援多樣化社會體育俱樂部建設與發展。

——優化服務,協同發展。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服務品質和水準,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力、協同促進的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體系。

——社會共治,規範發展。建立健全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綜合監管體制機制,完善社會監督,強化日常監管,開展專項治理,切實規範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秩序。

  二、全面支援發展

(三)完善治理結構。各級體育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督促社會體育俱樂部完善社會組織法人或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推動社會體育俱樂部成為權責明確、運轉高效、依法自治的法人主體。

(四)開展水準評價。各級體育部門和單項體育協會要密切配合,建立社會體育俱樂部評級制度,研究具體標準和細則,對社會體育俱樂部的資質、信用、場地、賽事、服務等狀況開展綜合評價,方便群眾更有針對性地參加社會體育俱樂部活動。

(五)加強師資建設。各級體育部門和單項體育協會要加強對社會體育俱樂部教練的管理,建立個人檔案,制定行業規範,開展水準評價,量化專業標準,完善培訓制度,注重師德建設,促進社會體育俱樂部教練和師資水準提升。聘用外籍教練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做好外籍教練資質轉換認證工作。鼓勵體育教練員、退役運動員興辦社會體育俱樂部。

(六)保障場地設施。鼓勵支援社會體育俱樂部依託經營性體育場所、體校、學校、公共體育場館、運動訓練基地及其他企事業單位體育設施等,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和體育項目培訓,為群眾就近就便安全科學健身提供服務。各級體育部門應當出臺具體舉措,促進接受補貼的大型體育場館以及其他各類公共體育設施優先優惠向社會體育俱樂部開放。

(七)豐富賽事活動。各級體育部門要通過購買服務、資金補貼等方式引導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面向社會體育俱樂部的賽事活動,豐富賽事活動供給,構建社會體育俱樂部賽事活動體系。各級體育部門和單項體育協會要暢通社會體育俱樂部參與各種體育賽事活動的渠道,建立面向社會體育俱樂部的競賽制度。要完善體育賽事活動標準,提升賽事活動水準,打造一批社會精品賽事活動,形成品牌,發揮示範帶動作用。要構建社會化和網路化的青少年體育冬夏令營體系,積極引導社會體育俱樂部舉辦冬夏令營。

(八)加強安全管理。社會體育俱樂部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識,高度重視發展過程中的安全風險問題,加強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投入,切實提升社會體育俱樂部安全水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體育部門應當履行對社會體育俱樂部的安全監管職責,各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三、突出發展重點

(九)優化發展環境。各級體育部門和單項體育協會要進一步完善政策,優化發展環境,大力支援民辦非營利性社會體育俱樂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重點引導、扶持依託社區、企事業單位、體育場館舉辦民辦非營利性社會體育俱樂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會體育俱樂部。各級體育部門應當將由政府舉辦並適宜由社會體育俱樂部承擔的體育賽事、訓練、培訓等服務事項納入指導性目錄,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的遴選機制、監督機制、激勵和約束機制等,推動社會體育俱樂部承擔政府購買服務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要推動落實國家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財稅優惠政策,同等享受小微企業相關政策待遇,切實減輕社會體育俱樂部負擔。

(十)加快孵化培育。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設立專項發展資金、建立孵化基地等方式,降低社會體育俱樂部運營成本。鼓勵社會體育俱樂部人才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教練員、裁判員等培訓以及對外交流,不斷提高俱樂部人才規劃管理、團隊建設、賽事活動組織等能力。各級單項體育協會應積極採集資訊,建立分級分類名錄,明確服務項目和支援舉措,向社會體育俱樂部提供資訊發佈渠道和便捷、高效服務。

(十一)培養後備人才。各級體育部門和單項體育協會要研究建立依託社會體育俱樂部培養競技體育後備人才的長效機制,探索建立後備人才培養和輸送重點支援名錄、利益補償等制度,形成覆蓋後備人才發現、培養到輸送全過程的培養支援機制。要推動後備人才培養資源下沉,積極探索在有條件的社會體育俱樂部建立高水準運動隊和專業化的科學訓練保障團隊,支援社會體育俱樂部提升後備人才培養能力。

  四、規範培訓行為

(十二)明確培訓宗旨。促進社會體育俱樂部規範有序發展必須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體育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確保正確的發展方向。社會體育俱樂部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體育精神融入體育培訓全過程,防止外來文化對青少年産生不良影響,為社會提供更多正能量。

(十三)規範招生行為。社會體育俱樂部應實事求是地制訂發佈招生簡章、製作招生廣告,自覺接受監督,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不得以欺騙、威脅等手段強迫培訓對象接受培訓,不斷提高培訓品質,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十四)嚴格收費管理。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社會體育俱樂部收費監管,嚴格預付費管理。社會體育俱樂部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應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十五)科學設置課程。社會體育俱樂部應針對不同培訓對象、培訓目的靈活安排培訓內容,設置科學有效的培訓課程,培訓內容和課程應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狀況、運動能力等相匹配,採取必要措施減少運動傷害,注重培訓效果,著力提高培訓對象的運動技能和身體素養。要在培訓中開展反興奮劑知識教育,嚴禁組織、幫助、欺騙、教唆培訓對象使用興奮劑。

五、強化監督管理

(十六)明確責任分工。體育部門應加強社會體育俱樂部規範有序發展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的相關標準、運作規範。

教育部門應健全學校與社會體育俱樂部的溝通合作機制,深化體教融合,形成工作合力。

民政部門應依法對民辦非營利性社會體育俱樂部履行登記管理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技能鑒定評價品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對社會體育俱樂部的登記、價格、廣告宣傳、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食品安全等方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社會體育俱樂部所依託體育場地設施及賽事活動的安全、衛生和消防工作等進行監督管理。

地方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對社會體育俱樂部規範有序發展的監管責任。

(十七)加強行業自律。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進一步完善相關業務標準、行業規範,提升社會體育俱樂部規範化運營水準。要制定運動項目培訓標準,包括開展培訓的基本場地設施條件、培訓師資要求、培訓課程設置等,並通過協會官方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佈。對不符合培訓標準的,給予指導並幫助整改。

(十八)推進資訊公開。鼓勵和支援各級單項體育協會建立社會體育俱樂部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社會體育俱樂部人員資訊、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評估評級等資訊。鼓勵和支援社會體育俱樂部積極向各級單項體育協會報備並公示相關資訊,便於消費者合理選擇社會體育俱樂部。

(十九)完善信用機制。地方各級體育部門應當做好社會體育俱樂部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基本資訊收集、信用狀況評估、服務品質檢查、資訊匯總上報等工作。社會體育俱樂部信用記錄應當統一納入全國或地方信用資訊共用平臺,涉企相關記錄同步納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地方各級體育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政府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跨地區跨行業信用懲戒聯動機制,根據社會體育俱樂部違法失信程度的不同,依法採取列入黑名單、降低信用評價等級等懲戒措施。

(二十)依法依規處罰。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對社會體育俱樂部開展抽查,體育總局要聯合相關部門對各地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對抽查發現的問題,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及時督促社會體育俱樂部整改,按照管理職責依法依規給予處罰,並將作出的涉企行政處罰資訊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統一進行歸集公示。

 六、加強工作落實

(二十一)落實部門責任。體育部門是促進和規範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的主要行業管理部門,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監管職責。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促進和規範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的組織領導,建立有效暢通的溝通協調和聯合監管機制,認真研究解決本地區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的突出問題。

(二十二)加大檢查力度。體育、教育、民政、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通過抽查檢查、等級評定、年度報告資訊公開、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社會體育俱樂部負責人、資金、按章程開展活動以及安全、衛生等情況進行監督。要定期集中開展社會體育俱樂部專項治理工作,全面摸排,督促存在問題的社會體育俱樂部逐一整改到位。

(二十三)提高治理效能。要堅持共建共治共用,逐步形成政府、社會、市場共同推動社會體育俱樂部規範有序發展的格局。從群眾關注、社會關切的焦點入手,完善細化社會體育俱樂部管理制度,加強制度執行和效果評估,提升治理能力,為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體育總局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健康委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6月11日

(來源: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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