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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生:協商民主的根在基層

發佈時間:2019-02-18 16:09:04 | 來源:《求是》2016年第1期  | 作者:王新生 | 責任編輯:曹川川

求是:協商民主的根在基層--南開要聞


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經驗和規律,作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中央下發《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對協商民主建設的基本原則、主要渠道和重要程式等提出具體要求,為協商民主建設指明瞭實踐路徑。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強調,要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充分發揚民主,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提高宣傳和組織群眾能力,加強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協商,依法保障人民各項權益。基層協商民主最能體現社會主義民主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本質要求,協商民主的根在基層。加強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健全協商民主微觀機制,對於推進全社會協商民主建設極為重要。

一、協商民主是植根于基層社會生活的重要民主形式

民主不僅是理念、價值和制度,更是植根于社會生活的實踐。人們依據民主的理念和價值進行民主制度設計,這只是民主的一個方面;只有當民主的理念真正為人們接受,民主的價值真正為人們珍視,民主的制度真正在保障公民權利、約束個人行為上發揮作用,才能説民主真正得到了落實。這個時候,民主不僅是理念、價值和制度,而且是人們的生活方式。

為什麼説協商民主的根在基層?這是因為,協商民主是一種植根于基層社會生活的重要民主形式,與基層民眾的實踐密不可分,與他們的生活方式息息相關。離開了基層協商民主,協商民主的理念和價值就會成為虛置的漂亮詞語,協商民主的制度設計就會成為缺失基礎的空中樓閣。協商民主作為一種理念和價值,首先依賴於社會基層民眾在日常生活中願意並能夠將協商作為處理問題、解決分歧的方式。這意味著,社會必須擁有認可和支援協商民主的文化基因,擁有支援和維護協商民主制度的社會根基,基層協商民主才能進行。在這個基礎上,國家層面制定和實施的協商民主制度才能得到穩固的落實,才能得到持久的發展。換句話説,全社會的民主協商,包括政黨民主協商、人大民主協商、政府民主協商、政協民主協商、人民團體民主協商以及社會組織民主協商,都應建立在牢固堅實的基層民主協商之上,建立在基層民眾習以為常的生活習慣和文化傳統之上。

協商的本來含義是對話,引申而言,即利益和觀點不同的各方通過對話而達成共識。協商民主就是要在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中通過各個層面、各種形式的協商達成共識,凝聚人民意志。可見,在協商民主中,對話是關鍵,共識是目標。在現實生活中,對話雖然有著不同的形式和層面,但最真切和最有效的對話是群眾相互之間、社會組織與群眾之間、政府與群眾之間進行的直接協商。這些協商通常發生在基層,通常涉及群眾的實際利益。代表制的民主制度設計,較好地解決了大規模社會中人民意志凝聚難的問題,但是也存在著作為代表沒有履行好職責,從而脫離基層群眾的危險。要擺脫這種危險,就必須重視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將協商民主制度的頂層設計植根于基層協商民主制度之中。將協商民主植根于基層,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要求,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最直接、最具體、最生動的體現。

二、構建宏觀機制與微觀機制相協調的協商民主體系

在現實生活中,進一步推進協商民主,關鍵是要“構建程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而構建協商民主體系,難點是構建完整的協商民主機制。完整的協商民主機制,一方麵包括國家層面的宏觀協商民主機制,另一方麵包括社會基層的微觀協商民主機制。這兩個機制內在一致、有機結合、上下聯動,共同為協商民主理念和價值的落實提供保證和支援。

國家層面的宏觀協商民主機制是協商民主的頂層設計,既包括黨和國家關於協商民主的基本制度,也包括保障這些制度得以實施的組織機構和運作程式。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中國共産黨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及與其相關的組織機構和運作程式,都屬於這個宏觀機制。這個宏觀機制規定了我國協商民主的社會主義性質,為建設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提供堅強保障。這個宏觀機制是隨著我們黨對民主政治建設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領導人民在實踐過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正是這個宏觀機制,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區別於西方式民主,顯示出我國政治制度的優越性,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發展,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這個宏觀機制所代表的協商民主的頂層設計,是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立足點。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不是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機制,更不是要否定這種機制,而是要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根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需要完善和發展這種機制。這種完善和發展,是黨和國家對協商民主宏觀機制的發展和優化,其動力正是來自於基層的協商民主實踐。

在加強協商民主建設過程中,協商民主微觀機制的構建至關重要。協商民主的微觀機制是整個協商民主功能體系中的基層結構和功能單位,它由協商民主的微觀要素、具體制度和微觀程式構成。協商民主微觀機制的形式是多樣的,這種形式上的多樣性與基層協商民主實踐的豐富多樣性之間存在著密切關聯。豐富多樣的基層協商民主實踐創造了形式多樣的協商民主微觀機制,是構成協商民主體系的神經與血肉。與發揮根本保障和基本運轉作用的宏觀機制不同,微觀機制對協商民主的運轉所發揮的作用雖然細微和緩慢,但它無處不在、持續綿延,這種作用是宏觀機制所無法替代的。只有協商民主的微觀機制與協商民主的宏觀機制有機結合、互為表裏、相互支撐,才能為整個協商民主體系的良好運轉提供機制保障。

社會基層是一個十分廣闊的領域,構成十分複雜,因而基層協商民主的微觀協商機制也是豐富多樣的。中國社會基層組織眾多,包括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場、鄉鎮、村、社會組織等多種類型的單位設置。它們不僅在組織形式上各不相同,而且在人員的知識水準、思想信念、利益和價值訴求上也存在巨大差異。在這些不同的基層單位開展協商民主,遇到的問題各不相同,因而適用於它們的協商民主機制也有差異。例如,在農村行政村、城市社區,遇到較多的具體問題是財務公開、集體土地和財産出讓、幹部選舉、社區管理、物業費繳納等。在對這些問題進行民主協商的時候,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理事會、懇談會等協商形式能夠發揮重要作用,協商民主微觀機制構建就應該圍繞它們展開。在鄉鎮和街道,更多地遇到諸如城鄉規劃、工程項目、徵地拆遷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民生問題。圍繞這些問題,加強鄉鎮、街道乃至更高層面的政府組織對協商活動的指導,在更加規範的程式和更加嚴格的組織形式下進行協商,顯得更加重要。在企事業單位,更多的是就員工福利、工資待遇、員工紀律、單位發展,甚至員工道德規範、單位文化建設等問題展開協商。因此,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暢通職工表達合理訴求渠道,健全各層級職工溝通協商機制等等,就成為協商民主微觀機制建設的重要內容。

三、從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推進基層協商民主建設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隨著黨和國家事業的發展而不斷發展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協商民主的發展進入一個新的時期。改革開放帶來的社會生活的巨大變化,為民主政治的發展提供了新的社會基礎,也為協商民主的進一步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正是在這個新的歷史時期,基層協商民主呈現蓬勃發展的趨勢,同時也出現了不同於以往歷史時期的新情況。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社會結構的變化。新的經濟體制、新的利益群體、新的社會交往形式,以及由此産生的新情況新矛盾,是我們遇到的新挑戰,需要在推進協商民主建設的過程中,培育新的協商民主微觀機制。在改革開放之前,基層協商民主及其微觀機制是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基層單位組織相適應的,體現的是那種組織形式下的制度規範和運作機制。改革開放以後,中國基層社會的存在形式和組織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原有的微觀協商民主機制已經不適應這種形勢的變化。一些地方出現的群體性事件,一定程度上同基層政府與群眾之間的溝通不暢和協商不足有關,與新舊體制的錯位以及宏觀機制與微觀機制之間的失調有關。面對這種情況,根本的就是要以堅持黨的領導、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為前提,建構和培育新型的協商民主微觀機制,暢通民意的表達渠道,協調微觀機制與宏觀機制的運轉,深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伴隨著社會和社會組織形式的變化,出現了新興社會群體。當前,我國農民工有近2.7億,他們中的大多數既不生活在鄉村,也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工人;每年700多萬的大學畢業生中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自主創業,成為自由職業者。他們不屬於傳統的“單位人”,不能以任何傳統方式將其整合到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中;他們新的社會聯繫將會産生新的價值觀和社會認同。這樣一些龐大的人群,他們的訴求將通過怎樣的渠道表達?黨和政府將以怎樣的方式凝聚他們的共識?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建構和培育新型協商民主微觀機制,必須高度重視新興社會群體在基層協商民主建設中的作用,將其納入到規範有序的民主協商微觀機制之中。

新的協商民主微觀機制不是憑空設計出來的,而是要經歷一個發現、篩選、培育過程。改革開放以來,廣大基層群眾和基層工作者對基層協商民主進行了豐富多樣的創造性實踐,取得了寶貴經驗。這些實踐經驗中孕育著基層協商民主的新機制,對其加以總結、提煉和推廣,必將更為全面、更為深入地推進基層協商民主的發展。這個發展過程,既是協商民主微觀機制發育和發展的過程,又是協商民主微觀機制與宏觀機制相協調,形成程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的過程,因而是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過程。

(執筆:南開大學黨委宣傳部長、南開大學哲學院院長王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