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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霾治理亟需完善污染源追責模式

發佈時間:2018-07-24 08:42:35 | 來源:北京日報 | 作者:常紀文 | 責任編輯:曹川川

近幾年,頻發的區域霧霾反映我國傳統發展的模式及其可持續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為此,中央加大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和生態文明建設力度,建立了轉型戰略和應對舉措。下一步需要更加重視用法制創新的方法緩解和解決區域霧霾問題。

首先,拓展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對象範圍。按照現行《侵權責任法》和環境立法,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一般適用於企業的點源污染。但是,霧霾的發生,各行各業都有“貢獻”,損害也是區域的,不再是具體的人群,而是區域人群,這説明傳統法律規定的點源污染追責模式在新型污染形態下已經相對失效。按照目前的侵權責任法和環境保護立法,只有企業超濃度或者超總量排放大氣污染物才會承擔環境侵權責任。而一些社會性排放和産業性排放,總量很大,但是依據現有法律卻不承擔侵權責任,如家庭因為取暖等社會生活會排放大氣污染物,個人因為駕駛合格的機動車會排放大氣污染物,社區化糞池發酵和農業施肥也會産生大氣污染物。在大中城市,因為人口集聚過多,這些排放在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中的佔比肯定不小,在治理霧霾的工作中不容忽視。建議修改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擴大環境侵權責任適用範圍,讓霧霾治理變成各方面的法律責任,把環境責任和環境成本以適當的形式內在化于各行各業。

其次,拓展無過錯損害污染原則的適用範圍。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適用於點源污染所造成的侵權現象,對於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指標的省域、市域和縣域,無論是否有過錯,除了堅持黨政同責的原則外,還應當給其他受害區域以環境損害賠償或者污染損害補償。只有這樣,才能倒逼各地加強區域産業結構優化、産業升級改造,開展區域性環境污染管控,加強生態文明建設。

再次,拓展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強調各區域和各領域共同的大氣污染防治責任,但是這種共同的責任是有區別的。有區別的責任體現在不同發展程度的區域之間,體現在不同的行業或者領域之間。如工業大類中的採礦業、製造業等行業的排放量遠遠大於農業排放量,第三産業中的交通運輸業排放的危害遠遠大於農業排放的危害。因此,工業、農業和第三産業在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責任承擔方面應當實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同一行業內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承擔的責任不同,如火電廠、冶煉廠、水泥廠等,這些高耗能的企業既排放大量的細顆粒物,又排放大量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質,在整個減排過程中,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綜合區域和行業的特點來看,若某區域或行業排放總量較大,其地方政府與行業部門就應當承擔主要的管制責任。此外,還要創新責任分配機制和調控機制,解決各地區的歷史責任和現實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