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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長制的法制基礎和實踐問題

發佈時間:2018-07-24 08:42:35 |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 作者:常紀文 | 責任編輯:曹川川

河長制的法制基礎和實踐問題

有了河長制,不是説現有的職責部門責任就輕鬆了,就可把全部的監管責任都推給河長了。相反,水利、環保等部門仍需依法履職,嚴格執法,向河長負責,接受河長協調,受河長監督。

河長制出臺的現實和法制基礎

關於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法律和規劃性文件設立了很多制度,譬如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取水許可證、排污交易試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水集中處理制度等;不僅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環境品質負責,還規定了水利、環保、住建等部門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職責。表面看來,這些制度和發達國家相比,都不缺;這些機構的監管職責也相互銜接,但是目前我國的很多流域水污染仍然很嚴重,有的還加重了,這説明在現有體制下,上述立法和規劃在現實中沒有得到有效的運作,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也就是説,嚴峻的水環境問題是倒逼水環境監管體制改革的現實基礎。“河長制”的設立目的主要有兩個。

一是結合中國的國情,讓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要求運轉起來。地方黨政一把手擔任河長或者總河長,有利於調動行政資源,對不認真履責的人追究責任,有利於讓急需解決的環境問題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有效解決。在目前的國情之下,通過黨內文件和國家立法相銜接,以問題為導向,規定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擔任“河長”,可抓住關鍵少數,形成一股強大的力量,解決突出的水環境污染問題。

二是解決目前的立法難以解決的問題,如一些水污染是由岸上的生活垃圾和農田的秸稈腐爛造成的,或者由農村面源生活污水流入造成的,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和行業,很複雜,而這些,水利部門和環保部門難以依據現行的 《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予以解決。設立河長制,可以突破現有的法律制度和監管體制局限,讓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對水環境保護工作兜底,對河湖管理保護這項複雜的系統工程負起責,牽頭解決現有部門難以牽頭解決的問題。

由於環境保護黨政同責理論已經由理論走向現實,被《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採納,為此,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結合浙江、江西等地的試點情況,以黨政機關聯合發文的方式印發了 《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再次強調流域水環境保護的黨政同責制度。可以説,環境保護的黨政同責制度和《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地方政府對本地區環境品質負責是河長制的法制基礎。

河長制在實踐中正步步深入推進

中央出臺 《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後,一些省級黨委政府甚至市縣級黨委政府聯合出臺了實施方案,如上海市出臺了 《關於本市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實施方案》。2017年2月6日,上海市政府舉行新聞發佈會,披露上海將全面推行河長制,開展631公里中小河道綜合整治。按照分級管理、屬地負責的原則建立市—區—街鎮三級河長體系。在誰擔任河長的問題上,規定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全市總河長,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全市副總河長;區、街鎮主要領導分別擔任轄區內區、街鎮的總河長。目前,上海首批河長名單已經公佈,年底前將公佈其他鎮村管河道的河長,實現全市河湖河長制全覆蓋。

上海市之所以這麼安排,是因為2016年 《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明確規定,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各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各省級行政區域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鄉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縣級及以上河長設置相應的河長制辦公室,具體組成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水利部、環境保護部制定的《貫徹落實〈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實施方案》對河長制的推進措施也予以了細化。

不僅上海如此,其他省級行政區域也出臺或者正在出臺相關的實施意見,而且實施意見的制定和落實有的已到了區縣一級,如北京市通州區出臺了《通州區“河長制”實施意見》、湖北省秭歸縣人民政府出臺了《關於建立“河長制”的實施意見》。這説明,河長制目前已一竿子捅到底,由省級層面步步深入到了最基層,開了一個好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