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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紀文:如何破解環境保護的形式主義

發佈時間:2018-07-24 08:42:09 |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 作者:常紀文 | 責任編輯:曹川川

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以來,特別是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和環境保護黨政同責體制推行以來,環境監管的作風總體硬朗了很多,環境保護的成效也明顯得到體現,但是環境監管的形式主義並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有的是由一種形式轉為另外一種形式,有的卻更加深入。

環境保護形式主義導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015年1月,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實施;2016年1月,實施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和重點污染天氣應急制度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生效。這兩部法律對企業規定了資訊公開、淘汰落後生産工藝、排污許可等嚴格的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引進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設置了按日計罰、行政拘留、限産停産等嚴厲的法律責任,對監管失職的地方政府有關領導人規定了引咎辭職等嚴格的法律責任。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對環境保護工作不力的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追責。不僅對單位,還對生態破壞、環境品質退化或者環境污染事件負有監管職責的個人,追究黨紀、政紀甚至法律責任。2016年1月,中央啟動了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制度,一大批企業受罰,一大批不作為、慢作為、輕作為和胡作為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被追究責任,在全國範圍內糾正了很多地方不符合綠色發展的行為。2016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對各行政區域的綠色發展每年進行評價,且每五年進行考核。對於考核不合格的,追究責任。

按理説,政策和法律編制了這麼嚴密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網路,企業不敢再違法違規,地方黨委和政府也不敢再懈怠,環境品質應當得到迅速的提升,但是最近的現實情況卻不理想。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的冬季取暖季節,為了保護京津冀地區的大氣環境品質,很多地方實施錯峰生産方案,一些企業被限産或者停産,損失巨大。在2016年3月上旬和中旬召開的全國“兩會”期間,環境保護部的正副部長們帶隊,親自到京津冀大氣傳輸通道的重點城市進行專項督查,大氣環境品質暫時得到明顯改善。但是“兩會”之後,供暖季節結束,霧霾捲土重來,京津冀地區再次遇上黃色甚至橙色預警。也就是説,嚴格監管空氣品質就好,放鬆監管空氣品質就差。這説明,形式主義是導致部分區域嚴重霧霾的原因之一。

環境保護形式主義的具體表現

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以來,特別是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和環境保護黨政同責體制推行以來,環境監管的作風總體硬朗了很多,環境保護的成效也明顯得到體現,但是環境監管的形式主義並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有的是由一種形式轉為另外一種形式,有的卻更加深入。甚至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下去,也遇到形式主義的軟抵抗。2017年初,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也指出,有的地方搞形式主義,有的地方搞“一刀切”的應付主義。形式主義在實踐中呈現以下幾類表現情況。

一是文山會海,到基層檢查“走過場”。

地方每年都會迎接一些評價、考核、督察,有的在實踐中探索或者“學習”,形成了一套應付辦法,就是以文對文、以會對會,以下文代替工作的部署落實、以開會代替領導的工作重視、以地方黨政領導到企業特別是好企業擺拍一下代替現場的檢查督促、以罰款代替責令企業整改。結果,環境品質繼續超標、生態環境繼續惡化。上級若來追責,地方會説,我下了文、我開了會、我也去了企業,因此我沒有責任。結果,肇事企業因為無法向其他企業推卸責任,最基層的監管人員因為無法向下再推卸責任,就成了大家眼中的“替罪羊”。由於地方黨政主要領導不重視,即使監管部門採取“五加二”“白加黑”的方式工作,也難以保證不出現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和環境污染事件。

二是治理和管理作假,應付監管與考核方法眾多。

首先是企業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作假。根據環境保護部督察組的反饋,2017年1月以來,很多地方的企業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有的通過監測軟體作假,有的通過檢測設備作假,有的採取檢測方式作假。由於基層環境保護部門專業性不強,在現場發現不了問題,所以企業數據作假的現象反彈。其次是環境品質監測數據作假。2016年,為了應對環境品質考核,西安市兩個環保分局就捲入了大氣品質監測數據作假的事件,在環境保護部和公安部的直接干預下,幾名責任人被刑拘。在此事件的警示下,地方環保部門環境品質監測數據作假的情況少多了。若在全國儘快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網路,此類事件應當會更少。再次是企業治理污染作假。有的企業,等監管人員來了就開啟環境污染治理設備,若監管人員走了就關閉治理設施;在重污染天氣期間,有的企業本應限産卻不限産、本應停産卻不停産,仍然開足馬力生産。這反映出地方平衡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工作的能力非常有限。

三是目標考核放鬆,問題追責不嚴。

按照設計的目的,環境保護考核本應當成為督促地方黨委和政府加強環境治理和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在一些地方,上級對於下級行政區域的嚴重環境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下級彙報工作時,多説好、少説差,多説努力、少説目標實現情況;作檢查時,成績説一大堆,涉及問題卻“輕飄飄”。如2016年,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反饋,河南鄭州2015年的環境品質不達標,年度考核卻合格。考核走形式主義,雖然上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人人歡喜,但是卻損害了老百姓的權益和地方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設計了每年一次的綠色發展評價和五年一次的目標考核,由於地方黨政首長的任期一般為2—3年,如果不建立明確的前後任責任分割機制,中央花大力氣建立的評價考核機制就會落空。值得指出的是,2016年1月,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制度開始實施,副部級領導和正部級領導帶隊代表中央去地方督察;2017年初,環境保護部的部長和副部長帶隊到地方開展專項督查,至今已經處理了數千名黨政官員,數千名企業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被行政拘留甚至刑事拘留。但是從統計數據來看,被處理的幹部層級仍然偏低,大多是鄉鎮和區縣級部門的工作人員,處級領導追責得少,地廳級及以上的領導被追責的更罕見。即使追責,也是誡勉談話的多,記過以上的處分少。其實,環境問題的嚴峻性與市縣黨政主要領導的政績觀直接有關,對地方黨政領導高抬貴手,卻對部門與鄉鎮的幹部追責必然導致兩個現象,一是地市級領導未必真正重視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的認為中央環境保護督察不過如此,是“紙老虎”,這樣會導致環境保護的壓力從上到下層層衰減。二是部門和鄉鎮工作人員是市縣黨政領導執政思路的具體實踐者,被處理心裏不服,挫傷了執法隊伍的積極性。

四是遇上困難繞著走,不敢於作為、不敢於擔當。

首先,有的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把難管的事推給下級環境保護部門,如把一些管壞了的行政審批或者許可下放給下級部門,有的把本應由自己履行的執法監管職責推給下級部門。表面上看,是上級重視下面,而背後的現實考量是現在追責嚴厲,上面不敢擔責,把下級當“替罪羊”。由於市縣級特別是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能力不足,難以承擔一些技術性很強的許可和監管工作,必然導致不作為或者不敢作為的問題。在現實中,基層的老百姓會批評環保部門不辦事、不服務,而基層環境保護部門只能忍聲吞氣。由於基層環境保護部門既應接受本地的黨政領導,也應接受上級的業務指導,因此出現工作兩難和兩頭受氣的現象,如何平衡各方面的關係而不是一心嚴格執法就成了基層環境監管者不得不考量的因素。其次,一些上級政府或者部門的環境保護政策和工作部署不接地氣,缺乏可實施性,而下級不敢得罪上級,導致一些工作流於形式,甚至出現一些面子工程。結果,真正應當引起重視的問題沒有解決。再次,幹活的人少,圍觀的人多;實地監管的人少,動嘴督察和監督的人多;上面的人多,下面的人少;上面的專業素質高,下面的專業素質差;上面的設備全,下面的靠眼睛看、鼻子聞和手指頭摸,使監管能力呈現倒金字塔的配置結構,好的法律、好的政策、好的決策、好的改革措施和好的科研成果,很難切實落實到下面特別是最基層。此外,還有一些環境保護部門四處搶權,而自己的責任田卻在荒廢。

五是監管由一個極端走向另外一個極端,對環境保護和促進經濟增長都不負責任。

以前,一些地方環境保護部門不負責任,完全聽命于地方保護主義,不執法、慢執法、輕執法。自從2016年中央啟動環境保護督察活動後,一批不作為、亂作為、輕作為的地方工作人員特別是環境保護部門的執法監管人員被追究責任,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全國範圍內震懾了不依法行政的行為。自此,官員為了自保、不被處分或者不進監獄,一些地方政府特別是監管部門開始轉變執法思維,由地方保護主義轉向“官員保護主義”,如應當批准的許可,不予以審批;對可以輕罰款的企業予以重罰款;對可以整改的企業,不幫助扶持而責令停業甚至關閉;在重污染天氣,不論是否達標排放一律關停。這些簡單粗暴的做法,不僅傷了地方經濟增長的元氣,也損害了環境保護工作的可持續性。這也是對黨和政府工作的極不負責任。總的來説,這種簡單粗暴的消極執法監管行為,東部地區要少於中西部地區。

此外,有的部門因為環境保護主責不明顯,或者逃避監管責任,對於環境保護工作口頭上重視,對於部門配合和協調總是避重就輕、不狠抓落實,成為環境保護工作的冷眼旁觀者。很多學者和地方官員反映,儘管有中央和地方的支援,環境保護部門目前仍然是環境保護的單打獨鬥者。

在環境保護的監管體制方面,應編制權力清單,建立“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追責”的制度和機制;在環境法治的主體結構方面,要進一步發揮所有國家治理主體的環境保護作用;在環境保護的法制建設方面,要按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改造現有的環境法制。在環境保護的科學決策方面,要推行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從源頭預防環境問題的産生;在環境監管的能力建設方面,要開展領導人才的優化和監管人才的專業化工作;在國家環境治理的方法方面,要解決監管有效性的問題;在區域環保責任的落實方面,要獎懲分明。

環境保護形式主義産生的原因

除了一些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能力不足以外,環境保護形式主義産生的原因還有如下方面。

一是責任與權力不匹配,不僅身心疲憊,還杜絕不了違法。

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環境品質負責;按照中央的要求,地方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的環境工作負責。為了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專業管理,國務院和地方政府設立了環境保護部門。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保護部門是對生態環境保護進行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在實踐中,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就成了地方黨委和政府所依託的環境保護牽頭部門和兜底部門。但是這個牽頭和兜底,是與環境保護部門本身的定位和職責不相符的。環境保護部門對於一些關鍵的事項,如産業結構調整、違法企業的關閉等,是沒有監管權的。由於一些結構性的環境問題是宏觀調控不當造成的、一些環境問題是地方政府不責令關閉企業造成的、一些環境問題是區域城市規劃與管理不當造成的,還有一些環境問題是部門之間不協調造成的,對於這些問題,環境保護部門因為無監管權力,而其他部門旁觀,因此難以有大的作為。譬如一些地方反映,由於環保部門介入不了宏觀決策,缺乏統一監管的手段,因為被動地成為了地方粗放式經濟增長的助推者、發展計劃目標的遠望者、城市基礎設施的旁觀者,最終成為社會責罵的首選者。一旦出事,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和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地方領導,就難免成為追責的對象。目前形成了一個怪圈,一旦環境問題被曝光並被上級責成查處,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第一反應就是處理環保系統的幹部。

二是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嚴格執法的人難以得到重用。

在環境保護的實踐中,出實招、嚴格執法的地方領導幹部,雖然對中央的生態文明政策負責、對地方的綠色發展負責,但是往往容易得罪地方,有的甚至被地方戴上不顧大局、阻礙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帽子,在地方難以得到提升。而一些處理事情老到的領導幹部,善於與上級打“太極拳”,上面強調時下面抓一抓,上面松時下面放一放,有的甚至為企業和下級政府或者部門通風報信,他們因為善於保護地方環境污染者和生態破壞者的利益,往往容易獲得地方的認可和提升。更有甚者,有的幹部怕自己擔責,不管下面有無監管能力和條件,就把職責放權給下面行使,出了事情由下面“背鍋”。久而久之,地方的這種幹部激勵傾向就帶壞了隊伍、帶壞了作風,破壞了地方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有的幹部甚至為了地方的利益和面子,親自造假。2016年西安市兩個環保分局為了環境監測數據好看,竟然對國控大氣環境品質監測站點動手腳,後來被嚴肅追責。

三是基層資訊難以為上面真實掌握,上級的文件或者部署冒進、不接地氣,或者相互矛盾,基層難以落實。

目前,中央和省級部門分工很細,但是工作部署一到基層,上面的千條線就由鄉鎮的一根針來牽著。上面的文件有的沒有考慮基層千差萬別的實際情況,不考慮基層財政的承受能力和工作能力,缺乏可實施性;有的脫離發展階段搞環境保護冒進,對基層沒有補償措施,讓基層接受不了。地方既要發展GDP、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吃飯的問題,又要保護環境,由於能力不夠,工作常常處於兩難境地,逐漸形成了應付上面工作部署和績效考核的經驗。有時,各部門下發的文件,由於視角與方法的不同、要求與目標也不同,基層難以適從,只能各自應付。由於監管資訊共用機制目前還不順暢,國家和省級監管部門的人少,不可能延伸到基層的每個角落,對出現的問題很多發現不了,即使及時發現,也鞭長莫及,除非引起社會的強烈關注。也就是説,基層的真實資訊難以為上面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

四是監管能力和監管功底不足,導致出現不會管和管不了的現象。

環境保護“上頭熱、中間溫、下頭冷”,除了基層黨委和政府因為發展不足不重視環境保護的原因外,專業化能力不足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基本功不紮實,區縣和鄉鎮是短板,跟不上改革的步伐和節奏。有的區縣環境保護監管人員不足,有的區縣和鄉鎮專業水準欠缺,不會管的現象突出,即使到了現場,也難以發現問題,環境保護大檢查全覆蓋的品質不高。即使發現了問題,也因為缺乏專業思維,難以及時解決問題。基於此,一旦出現環境問題,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地方黨政領導就會因為黨政同責被追究責任。基於此,要實現黨政同責,必須實現基層監管人員的專業化。有的市縣環境保護部門仍然靠監管對象上繳的排污費來發工資,監管缺乏公平和公正性。要保證環保部門依法監管、盡職履責,必須儘快、全面推進省以下環境保護監測監管垂直管理體制改革,從上面所有解決經費保障問題。

五是社會治理結構不均衡,技術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在國家環境治理結構中,技術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具有不可替代的結構性作用,不僅可以監督政府,還可以通過提供專業化服務,協助政府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但是在現實中,技術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的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如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後,社會組織監督企業的積極性一度很高,但是現在卻有些回潮,因為他們發現,監督個體的企業不如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管用,而現在,有關的立法缺口並沒有打開。因為一些社會組織的曝光促使了一些環境問題的解決,導致社會組織在一些地方開展活動更加困難。在一些地方,一些社會組織的成員在巡查中受到人身威脅。加上一些社會組織發育不成熟,採取對抗式而不是合作式的工作方式,導致社會監督難以發揮預期的作用。

六是制度不健全,出現一些監管空白或者不願意、不敢監管的現象。

對於監管職責,法律法規的規定比較宏觀。但在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中,會遇到千差萬別的具體情景,在條文上難以看到針對性的明確答案。而相當多的地方目前還沒有建立全面的環境保護權力清單,地方黨政領導之間的領導責任和部門之間的監管責任也沒有明確區分,就會出現一些監管空白,出現部門協調和互動機制不健全的問題。由於職責不清,環境監管一旦出事,就會相互推諉。對於監管空白或者監管交叉領域,如有部門政策紅利,大家都願意管;如沒有部門政策紅利,大家都不願意管。對於一些問題,如果有的部門主動擔當、介入監管,一旦出現問題,就可能被追責,因此很多部門都不願意主動監管。另外,很多企業有著紛繁複雜的社會關係,嚴格執法可能得罪人,不利於部門工作的開展和個人的前途,也不利於監管部門大膽監管。基於此,一些地方的黨委和政府工作不實,以下文來替代具體的工作推動和監管,各部門也紛紛效倣、層層發文,一直到居委會、村委會不能向下發文才停止。由於缺乏狠抓落實的機制,中央的生態文明改革部署難以及時落實到基層。

七是地方利益關係錯綜複雜,一些追責要求沒有得到嚴格實施。

首先,對於失職的地方政府官員,《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引咎辭職的法律責任。但該法實施兩年多,很少聽説縣(區)長、副縣(區)長以上的幹部引咎辭職的現象。再如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代表中共中央、國務院下去督察,其權威堪比中央巡視組,在嚴峻的環境形勢面前,這麼高端的督察組織形態理應打一些環境保護不作為的“大老虎”,但是從追責的情況來看,處理的大多是牽涉關係層面不高的低階官員,對於縣級特別是地廳級領導幹部,因為牽涉的層面更高,被處理的數量不多。即使是追責,往往是“高高舉起、輕輕落下”。一些地方幹部反映,地方環境問題的出現,是與縣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態度和部署有關的,如果不打他們的板子,會導致權責不匹配,不利於維護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的嚴肅性。儘管有了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環境保護部在2017年3月至4月開展的大氣環境專項督察,還是發現大量企業弄虛作假,如環保部通過對京津冀地區的18個城市的督察發現,2017年3月16日以來,多地都存在“散亂污”企業或企業群違法違規復産情況。甚至在一些地方,連中央環保督察組下去督察時,都敢造假,可見地方保護主義根深蒂固。這説明,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和環境保護專項督察工作下一步要打“大老虎”。其次,黨政同責的制度建設尚須加強,特別是環境保護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的問責制度建設不足,一些部門事實上成為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看客,而不是參與者。此外,一些地方每年開展的環境保護考核多年不敢揭短,導致地方環境保護工作形式主義蔓延和深入。

如何破解環境保護的形式主義

形式主義害幹部、形式主義壞作風、形式主義損環境、形式主義誤經濟,一句話概括,就是形式主義損害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為了破解環境監管形式主義,建議採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第一,在環境保護的監管體制方面,應編制權力清單,建立“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追責”的制度和機制。

一是建議國務院出臺各部委辦局的環境保護權力清單,特別是明確各部門的監管失職責任,界定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與企業的主體責任,不能混淆;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出臺指導地方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權力清單的編制指南,明確上級黨委與下級黨委、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的關係;各省級、市級和縣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和司法機關,借鑒甘肅省的經驗,按照中央要求分級聯合出臺環境保護權力清單,特別是界定地方黨委書記和其他常委的責任,界定地方行政首長和副職的職責,形成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體制、制度和機制,利於在統一之中又形成職責清晰、相互銜接的分工職責體系,為環境保護部門單打獨鬥的尷尬局面解困。建立權力清單有利於規範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運作,防止相互推諉和濫權的現象,解決多頭執法、無人執法、無人負責的現象,改善地方和部門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營造良好和清晰的監管制度化氛圍,減少職權不確定性導致的腐敗現象。

二是為了防止一些部門變成只拿大棒的執法部門,建議在權力清單的編制之中,給環境保護、工業資訊、發展改革等部門增設如何幫助地方和企業發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經濟的職責。

三是建議借鑒《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做法,明確規定“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追責”,區分過錯責任與其他事件,給地方黨政領導和監管部門鬆綁。只有這樣,才能促使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放下思想包袱,敢於監管、敢於作為。

第二,在環境法治的主體結構方面,要進一步發揮所有國家治理主體的環境保護作用。

一是要發揮環境監測、環境治理、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政策和法律諮詢等技術服務機構的作用。對於企業環境保護和政府環境監管能力落後的地區,應當採取政府和企業購買社會技術服務的模式,減輕企業負擔、提升監管能力。

二是在一些領域推進企業環境污染的強制性保險,推進保險公司和金融機構加強能力建設,對其服務的企業開展第三方評估和監督作用,彌補政府監管和企業內部環境管理的不足。

三是借鑒《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的規定,設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發揮社會組織監督地方政府的作用,促進依法履職。

四是明確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在環境法治中的主體地位,在環境保護部設立常態性的中央環保督察辦公室,在針對各地的定期督察空檔期發現並解決環境保護問題;加強部門協調,充實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等在中央環境保護督察中的角色,連動地解決地方環境保護問題。

第三,在環境保護的法制建設方面,要按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改造現有的環境法制,特別是銜接黨內法規和國家立法的規定,銜接環境立法的規定和現行司法解釋的創新性規定,讓中央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措施在國家立法層面有支撐。

一是一些現行立法,很多僅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之中簡單寫“建設生態文明”,而對於改革的一些具體舉措,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環境保護PPP機制、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網路、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改革、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等,要麼沒有涉及,要麼僅有原則性的涉及,不利於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程式化,難以為地方遵守生態文明視野下的環境保護要求提供有效的規則體系。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加強生態文明系統、深入的法制化工作。

二是建議中央各部委辦局發佈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和推進文件之前,中央深改組有關工作組加強審查,促進部門改革的協同性。

三是修改刑法,把數據造假、閒置污染治理設施、拒絕環境保護檢查等環境違法行為入刑,予以嚴厲打擊,營造守法的良性氛圍。只有改造了國家立法,協調了部門之間的改革措施,才能為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和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等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國家層面的法制基礎。

第四,在環境保護的科學決策方面,要推行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從源頭預防環境問題的産生。

建議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出臺《地方黨委和政府科學和民主決策辦法》,促進地方各項事業科學和民主決策,促進地方堅持綠色發展、科學趕超、全域統籌、生態引領、城鄉一體、特色發展,通過生態惠民、生態富民的措施激發各方積極性,讓地方領導一代接著一代幹,使經濟持續穩定向前發展,使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有基礎、有動力、有能力,讓社會和市場主體有投資和發展的穩定感和信心,防止地方領導“亂拍板”導致的投資浪費和環境污染問題,為地方留下環境監管困難的尾巴。

第五,在環境監管的能力建設方面,要開展領導人才的優化和監管人才的專業化工作。

一是建議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製定《黨政領導幹部公開選拔、交流和培養辦法》,加強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公開選拔工作,把一大批具有創造力和政策實施能力的優秀幹部選拔到更高的領導崗位上來,有利於形成能幹事、更能幹成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氛圍,有利於形成良好的國家治理環境。這對中西部地區尤其重要。對於中西部地區,要從東部沿海地區和北京等大城市公開選拔一些懂經濟、懂科技、懂環保、懂安全生産、懂法治的中高級幹部。

二是促進東部地區官員到中西部地區挂職或者交流任職,促進西部地區官員到東部地區挂職,更好地優化中西部地區的領導幹部結構,促進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的發展思想和領導方法交流,促進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協調統一。

三是加強基層環境保護部門特別是西部地區環境保護部門的人才建設和能力建設,用激勵政策引進專業化幹部、穩住專業化幹部,並開展終身的職業教育,解決不能管和不會管的問題。

第六,在國家環境治理的方法方面,要解決監管有效性的問題。

一是要修改《行政訴訟法》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授權社會組織針對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既彌補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制度非常態性不足,也遏制地方政府懶政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

二是要依靠現代科技和健全的制度發現違規、解決違規,如依靠資訊化,可以保證監管資訊的準確性,彌補現場巡查和監測發現違法的或然性不足。

三是中央環境保護督察要抽查地方環境執法的資訊系統和案卷,解決不作為和輕作為的問題,維護環境執法的公平性,特別是解決針對國有企業執法普遍偏軟的問題,解決針對小、散、污企業執法的不作為問題。對部門開展督察,解決部門之間配合、協調不夠和對地方指導不充分的問題。

四是在年度綠色發展指數評價和部門環境保護專項考核的基礎上,在兩年一次的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的基礎上,建立積分制性質的追責制度,即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和在環境保護部組織的專項督察中,如果在一年內兩次發現同一類型問題的,要自動追究地方黨政主要領導的責任;對於一年內四次發現問題的,建議地方黨政領導引咎辭職。

五是開展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和環境保護部的專項督察的階段性第三方評估,完善制度,更好地發揮其作用。建議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下一步要更加敢於碰硬,追究一批地廳級和省部級領導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第七,在區域環保責任的落實方面,要獎懲分明,讓地方切實重視環境保護。

一是對於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出現黃色以上預警的區域,建議根據預警級別分別實施相應期限的區域限批或者項目審批凍結,對開發區域採取嚴格的土地供應、區域開發信貸等限制措施,採取懲罰性的財政轉移支付和通報措施。區域限批或者凍結期間整改,制定最嚴格的産業負面清單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節水標準、環境保護稅或者排污收費標準等,制定錯峰生産和特定時段的限産、停産方案,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造成生態破壞的,應按照主體功能區的定位,限期制定生態修復方案和劃定生態紅線區的方案。對於環境保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地方黨政領導不得提拔或者平級交流到更加重要的崗位上;出現生態環境重大損害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責任,且責任要從重。

二是對於黃色以上預警區域,省級黨委和政府要派出督導隊伍進行為期兩年的綜合督導,增強其發展的內生動力,幫助這些區域走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困境。預警區域如果在限期內脫離預警的,則給予財政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