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後 溫州鹿城法院發出全省首份《夫妻共同財産申報令》

時間:2023-01-05 14:26:41 來源 : 中國網溫州 作者 : 鹿萱 一衣

圖源:中欣

1月3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産申報令》。

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月1日正式施行後的浙江省首份《夫妻共同財産申報令》。

近日,原告溫某與被告吳某因家庭瑣事、分居等原因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同時,原告溫某還依法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查夫妻共同財産,要求對原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産進行分割。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産的義務……”該規定明確了離婚訴訟期間申報夫妻共同財産屬於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産有了法律依據。當事人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産,即屬於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據此推定該方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隱藏夫妻共同財産的故意。在判決准許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産的情況下,對該方當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産。

鹿城區法院發出的《夫妻共同財産申報令》便是根據這一新規所出臺的一項具體的創新舉措,有效地解決了長久以來在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個難題,也意味著財産申報將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審理中,一方當事人隱匿夫妻共同財産的情況屢見不鮮,加上平常生活中,對對方收入、財産情況不甚了解,導致法院的財産調查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當事人合法權益亦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鹿城區法院將原有的《離婚案件財産申報告知書》修訂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産申報令》,一併推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産申報表》等法律文書,在向離婚訴訟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同時送達,明確告知當事人填報的相關要求、權利義務和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後果。

該制度的實行,不僅有助於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實當事人的財産狀況,確保依法公正地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産分割的問題,還有助於節約訴訟成本,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

據了解,2022年10月30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針對當前升學就業、財産分配、人身權利等領域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問題做出了積極回應。(鹿萱 一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