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有價,損害擔責”,近日,隨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總額570余萬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正式簽訂,全省首例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在溫州順利辦結。
2021年,溫州市永嘉縣水利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溫州某建材公司未經水利部門許可,擅自將砂石大面積堆放楠溪江灘地,該局根據綜合執法改革相關規定,遂將該違法線索移送綜合執法部門立案查處。2022年7月,溫州市水利局、永嘉縣水利局在聯合巡查中發現該河段砂石堆積仍未清理。為保護水生態環境,市縣兩級水利部門成立聯合工作組,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同時委託第三方對本次砂石堆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開展評估。
由於沒有先例可以借鑒,該案在辦理過程中存在著法律適用、權責認定、程式規範等爭議。同時與企業在磋商過程中,企業也以其違法行為已被執法部門行政處罰,且未實際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為由,提出不應再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意見。對此,工作組一方面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為企業答疑釋義;另一方面積極向上級請示彙報,確保各項工作合法合規。工作組多輪到府與企業磋商,進行釋法説理,重點介紹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評估依據及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等,最終促使企業方轉變觀念,主動承擔起生態修復責任,簽訂賠償協議並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本案的成功辦理具有典型意義,一是改變了以往對水事違法行為一罰了之的現象,有效破解了“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難題;二是為全省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了可借鑒案例,對案件中爭議焦點問題提供了溫州樣板;三是營造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良好氛圍,實現了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為全市水利系統推進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下步,溫州市水利系統將以此次案件辦理為契機,繼續加強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逐步實現水生態環境損害“應賠盡賠”。同時擬制定“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南”,進一步細化規範工作標準及流程,努力形成具有溫州特色的水利領域生態損害賠償標誌性成果。(楊暉 洪東毅)